时间:2010-07-05 12:23:23 作者:陇原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深圳某公司拥有电热壶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下半年该公司发现多家公司生产和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其中包括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中山伍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德尔佳塑料电器有限公司等。于是该公司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而引发了多家涉嫌侵权单位提起这两项专利宣告无效的行政程序。
2010年上半年,两个实用新型无效案和三个外观设计无效案分别口审并作出了决定,其中三个外观设计无效案维持有效,两个实用新型无效案宣告无效。之后,涉嫌侵权的单位又第二轮提起了上述专利的无效请求,截至目前为止,合计引发了9个专利无效争议案。
从已经裁决的5个无效案来看,可以得出的印象和发现的问题如下:
1、似乎外观设计专利的维权比实用新型的维权更容易一些。只要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是自己首先独立开发、设计的,并及时申请了专利,涉嫌侵权单位想要找到证据推翻该专利是不容易的。
2、该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非常多,因此在无效争议时,涉嫌侵权人容易找到抗辩的对比文件(即对比专利)。
3、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创造性。而创造性的判断又与发明不同,如何掌握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一个难点。这是由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对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启示”这一点,没有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另外对“公知常识”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这就给审查员以十分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对同一个问题做出不同的结论。所以,我建议今后《审查指南》应当在这一方面进行改进,提出更为详细的、便于操作的规定。
当然上述决定不是最终的结果,还要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判决,我们将密切关注这些案件的进展,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2010.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