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之间打欠条,离婚时双方争执不断,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4-03-07 22:19:26  作者:王德正律师  文章分类:

王某因与张某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张某同意离婚,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一锤定音。

一审查明,2007年5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及2009年1月,张某向王某出具了两张欠条,借款金额分别是39000元、40000元。2009年12月2日,双方发生纠纷,张某离家出走,被父母接回家,在柳州某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45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提出离婚,张某同意,双方的感情却已破裂,对王某的离婚诉讼予请求以支持。两张借条的借款系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应该是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应当承担50%的的责任。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张某支持得医疗费,王某应当负担50%。其他相关财产由于双方未在本次诉讼中进行主张,故不予以处理。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王某所欠79000元的金额形成过程和钱的来源说不清楚,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不应采信。王某辩称欠条客观存在,相关款项由张某花销,其应当归还。

二审法院认为,对一审已经处理,张某上诉没有提及的判决内容,二审应当径行维持。二审只应就79000元欠款问题进行审查。夫妻作为自然人,并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双方相互借款,所以两人作为自然人相互借款、欠款是可以的,应视为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以外的特殊约定。但是夫妻关系存续且没有恶化期间相互打欠条是很罕见的情况,对其真实性应该严格审查。两张欠条客观存在,但王某对79000元欠款来源的陈述明显前后矛盾,张某的存在也证实其所言不实。王某没有就欠条记载的资金的真实性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其主张的请求不予支持。从夫妻财产制度来说,婚姻内除了个人财产外就是共同财产。一审将79000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认定了欠条和记载金额的真实性,在欠款关系中,张某是债务人,王某是债权人。同时,由于转移的资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79000元属于张某、王某共同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就发生了身份混同,变成债务人也是债权人,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即自己向自己借钱、还钱。一审的认定和处理违背基本的法理,难以令人信服。综上所述,上诉人的理由成立,对其求予以支持,一审审理有误,应当纠正。王某申请再审,请求张某还款偿还欠款79000元。

再审法院认为,对于一审、二审已经处理的、双方没有异议的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现双方就两张欠条的欠款存在争议,王某认为两张系张某所写,具有客观性,该欠条是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应当负担50%,张某认为该欠条系夫妻间的儿戏,并未借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对于婚内夫妻相互打借条的真实性应当严格审查,真实有效的欠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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