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刑问题

时间:2010-03-18 13:03:53  作者:唐红新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前日,辽宁盘锦破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涉案金额达30亿。缴获的假发票最大面额可开出1000万元,犯罪嫌疑人已经向盘锦、营口、鞍山、辽阳、沈阳、抚顺等地用户出售2万余份,获赃款8万余元。此案涉案金额巨大,并且犯罪嫌疑人常用发短信、散发传单的方式向市民宣传,严重扰乱了市民的生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涉案的3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等待法律的审判。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样量刑,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206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刑法根据数额的不同为本罪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该罪起刑点为伪造和出售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数量较大”是指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为50万元以上的。“数量巨大”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除增值税发票数额和票面额累计方式外,法律还规定可根据违法所得和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额度来量刑。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本罪时,要明确区别其与伪造有价票证罪。两罪的行为方式相同,但伪造有价票证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税票,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践中一定要认清犯罪行为对象是什么,否则就可能造成定性方面的错误。   伪造增值税发票后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根据本条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并且行为人只要有类似行为即可定为此罪,不要求必然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给国家税款回收造成巨大损失,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如辽宁盘锦案中,大量伪造增值税发票流入市场,如果不及时发现并禁止,后果不堪设想。在对类似行为进行量刑时,司法工作者应慎重细致,全面追缴伪造发票,准确计算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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