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10 12:59:30 作者:郭超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讲堂
在实践中,大家对两个定(订)金的理解是模糊的,甚至认为它们完全相同,不存在任何的区别,但从法律的角度上来分析则并非如此简单,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低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定金这个概念是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而订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订金常用于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的场合,它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己方履约的担保.交付后,可能产生三种后果:1 双方均依约履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低作交付方应付款项之一部分.2 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3 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对方.换言之,订金的担保功能(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应当根据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的角色来选择使用那一个定(订)金对自己更为有利,更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