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27 11:54:0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 实例一(一)
案情:男方在结婚前就拥有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份,婚内公司效益很好,挣了钱,离婚时,女方能否主张相关权利,具体是什么权利?
女方提出两项权利:
一、要求分割男方所持股份在婚内产生的收益;
二、要求分割男方所持股份在婚内的增值。
对于第一项请求,女方遇到对方的抗辩意见是:
1、婚前个人股份,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包括无权分割相应的收益或红利;
2、公司实际上在婚内没有分配过红利,也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决定分红,所以,即使当有公司有盈利,也属于公司资产,女方无权主张分割属于案外人的公司财产。
对于第二项请求,男方的抗辩意见是增值属于慈息,同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此案在通州法院,当时法官并未处理过类似婚姻案件中的尖端问题,所以法官也非常吃不准这部分婚前股份在婚后的收益及增值到底能不能分?相应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初次开庭时法官并未给出明确意见,说回去合议下,让我们等通知。
此种情况下的等待期就是关键的时期,因为法官们尚未合议定论前,正好是律师影响法官的最佳时机,客观地说也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唯一有效时间!如果合议后大方向定了,以后再说什么都很难以奏效了,所以,抓紧写材料,帮助法官解决难点问题,就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以下是我的部分代理意见:
男方在公司中婚前取得的66%股份,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并且能够实际分割:
一、 法理和法律依据:
我国夫妻财产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即使是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由一方或双方进行了脑力或体力等形式的劳动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亦为夫妻劳动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收益。这是立法本意,体现到法律条文上,即为婚姻法第十七条和《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上述内容解决了以下两个问题:
1、诉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诉争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二、本案焦点在于诉争财产仍在公司帐下,能否在本案中予以分割。我方认为完全可以:
(一)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上,貌似公司法的公司财产与婚姻法的共同财产在分割上产生了冲突,其实不然:
1、本案中婚姻法相对于公司法属于特别法,所以“诉争财产仍在公司帐下即为公司资产不能分割”的抗辩不能成立。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早已经突破了“公司资产在婚姻案中不可触动”的法律障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非股东配偶方的财产权益。正是这一立法精神,使本案诉争财产的分割扫除了法律障碍和观点分歧,这是本案处理的大方向。
(二)婚姻法为了解决此类现实问题,采取的是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而同时,公司法中并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婚姻法处理本案,并无违法性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本案应当适用婚姻法17条和解释二第11条。在此说明,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和第16条解决的是公司股份问题,与本案诉争标的完全不同,如引用上述两条似是而非的规定来抗辩本案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混淆视听。
(四)最后,对诉争财产进行评估,并未损害第三方利益。诉争财产是股份基础上产生的收益和增值部分,触动的是其收益,并非其成本;公司帐上有未分配的利润,本质上是全体股东的劳动报酬,分配盈利即为各自取回劳动报酬的过程,并不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其次,公司章程中没有限制性或禁止性分配盈利的规定,当前也未有使用帐上盈利的公司决议,相当于盈利仍处于闲置状态,所以,分割盈利并不损害公司利益。相反,若故意不分红,或拖延分红,甚至是起诉后以公司名义开始使用盈利,都是对配偶一方平等财产权的直接、恶意损害,极不公平。
以上代理意见果然起了作用,后来法官接受了我们的评估申请,同意分割。这是我们闯过的第一关。
我们遇到的第二个难题是,需要男方提供公司的在对应期间的所有的财务帐册,如果不提供,法院也没办法强制,会计师事务所也就无米下炊,那该如何应对呢?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