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争议 案例二(涉外离婚)

时间:2014-08-26 11:57:37  作者:曹成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管辖权争议 案例二(涉外离婚)

一个德国人和北京人结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女方起诉离婚,可是德国人居无定所,根据他的临时居住证明上看,他从来没有在一个辖区连续住满一年的,即使在朝阳区,也是分属不同的法庭辖区,立案时就遇到了拒收的情况,立案法官说,被告虽然当前在我们法庭辖区住,但并没有在这住满一年啊,不归我们这管。立案前我就考虑了几个方案:一是谎称对方回国了,这就得到女方东城的户籍地起诉,这个立案没问题,但对方出庭后要是提出异议,我们还得再折腾,不划算;二是直接到当前住所地起诉,如果能立上案,那以后就不会再浪费时间了。所以能否成功立案是关键。对此,我让当事人到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人给她自己开了份居住证明,然后再准备好对方最近一次在朝阳居住时办理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最后就是打印出来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法官拒收时,我们递交了上述三件宝,此时无声胜有声,涉险过关!

 现实中,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已经习惯了由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的做法,一旦有新情况,都会本能地拒绝,如果律师没有准备,那就会非常被动。法官这么强势,一不小心或者退缩,就完蛋了。

执业机构: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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