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辩护词

时间:2013-12-21 14:04:5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XX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现本辩护人就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是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协调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因传销组织都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进行活动,在层级的顶端或中心起的作用最大,反之作用就小。在本案中,被告人贺XX在整个传销活动组织中其位置是处在层级的末端,所从事的行为只是在他人的授意下在网上发贴,进行宣传,没有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其作用小,危害也小,只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与贺XX处于同等地位和作用的人在“幸福199工程”中还有很多,因此,对被告人贺福喜的量刑不应与其他被告人同等对待。

二、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他们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贺XX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夫妻俩都没有工作,属于零就业的家庭,孩子又在上学,一开始被告人只是抱着找份工作的想法,接触到传销组织。去听完课后觉得《幸福199工程》很好,况且该组织的宣传中还有国家部委的一些文件以领导人的讲话,被告人辨别真伪的能力较低,信以为真加入了该组织,同时认为可以通过这种活动,介绍他人入会,从中挣点提成费,所以说,被告人对传销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漠,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其主观恶性较小。从另一角度来说,被告人在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同时,自己也成为了一个受害者,被告人参加传销活动也缴纳了280元的入会费。本来想找工作却误入传销组织中,浪费了时间并且触犯了法律,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三、被告人贺X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1、被告人所从事传销活动的时间短,从2009年8月参加到传销组织中来到2009年12月案发时,仅有四个月的时间;

2、被告人所从事的活动简单,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网上发贴对幸福199工程进行宣传活动,介绍他人入会,对传销活动的宣传是每个希望发展下线的参与者都会涉及到的问题,只是每个人宣传的方式不一样而已,虽然此养老工程带有很大的欺骗性,但被告人并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相对于其他传销活动中采取的对参与人进行洗脑、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来说,本案中被告人的情节非常轻微。

3、发展的下线少,总共发展了6个下线;其中只有2人是通过被告人直接介绍入会的,另外四人是看到被告人在网上发的贴,自己报单的,因此也算入了被告人的下线;非法获利也少,总共获利才320元,且自己也交纳了280会费,实际获利才40元。

相对整个传销组织发展会员达到万人,非法获利达二百多万来说,贺XX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只是初犯,且认罪和悔罪的表现好。

被告人XX此前遵纪守法,从未有犯罪前科,此次为找工作而误入传销组织当中,被公安抓获后,被告人都能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如实而全面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每次供述都是一致的。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如实的回答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XX只是传销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所起的作用很小,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有很好的认罪和悔罪的表现,更重要的被告人也是一个受害者,况且已经羁押了九个多月,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贺福喜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一年以下量刑。让被告人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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