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前妻离婚不分家 强奸前妻被其举报非法持枪-静安律师

时间:2017-03-27 11:40:1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正义网桂林3月27日电(通讯员 张娜)男子刘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原来系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刘某某与前妻还住在一个家里,并在家中多次强奸前妻。前妻秦某某忍无可忍之下,报警并告发刘某某在家中藏有枪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

  刘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经常对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打骂是家庭便饭。秦某某生性软弱,被刘某某屡次家暴都忍气吞声,即便被打伤入院,也仍旧对刘某某言听计从。刘某某对此更加肆无忌惮,还在外面有了女人和小孩。2014年底,秦某某终于与刘某某成功协议离婚,按协议规定,位于临桂区四塘乡某村的自建房一、二楼归秦某某,三楼归刘某某。2016年3月6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回到上述家中,于当日凌晨3时许、上午8时许、下午15时许,分别在一楼秦某某女儿房间的床上、二楼秦某某房间的床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秦某某发生性关系三次。因多次被刘某某暴力折磨,秦某某终于忍无可忍,趁刘某某睡着后,逃出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刘某某在家中藏有一把鸟枪。后公安机关在刘某某的家中查获一支鸟枪,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枪支属火药枪,能正常击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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