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件辩护词

时间:2013-12-21 14:05:4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受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张XX进行辩护。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审理,辩护人对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XX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辩护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人张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行为犯,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只有到销售行为终了时,才能认定完成了销售鞋子的行为。本案所查获的耐克及阿迪达斯皮鞋是在被告人所经营的摊位上和所租赁的库房里,在公安机关查扣这些鞋子的时候,这些鞋子并没销售出去,因为公安机关查扣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尚未销售,非法交易的行为尚未完成,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美珍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假冒商标的商品充斥市场,在我们的生活中实是太多了,这些严重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被告人所经营的市场中,她周围的很多人都在经营假冒商品,包括和张XX同经营摊位的另一位业主是经营假冒的乔丹品牌,正是因为多,在普通的老百姓眼中,卖假货也是司空见惯,有时明知是假,因价格便宜也乐意买假。再加上被告人文化知识少,只读了小学一年级,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不觉的触犯了法律。辩护人在此并非是要为社会上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进行辩护,而是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大多数人的观念没有完全转变过来时,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是社会上艰难生活的小商贩,家里有三个小孩要抚养,还要赡养父母,家里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为了挣钱弄了一个这样的小摊位,看到市场上其他人在卖假货,也卖起了假货,每双鞋加价几元钱进行销售,其获利是很小的。

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

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四、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

被告人此前辛辛苦苦做着小买卖,从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现在因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因此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其它法定、酌定情节,又不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

执业机构: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诉讼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奎律师 > 孙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