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

时间:2013-12-21 14:06:2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xx的委托,受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xx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XX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及另外两位伤者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1、被告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在第一时间也就是凌晨3点41分45秒借过路人的手机主动给公安部门和急救中心打电话,然后等民警和急救车来到现场,并积极配合急救人员抢救伤者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积极防止损失扩大;

2、从被告人的笔录和到案经过可知,被告人报警后,等待民警到来,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因XX身也伤势严重,后乘坐警车直接前往空军总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民警两次前往空军总医院对XX进行询问,12月28日将XX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羁押,在整个过程,XX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

3、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几个方面归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依法具有的酌定情节。

1、 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2、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受害人积极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向受害者家属作民事赔偿。使受害者家里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尽自己最大能力进行赔偿,截止目前,已向王德福家属赔偿近6万元,因赔偿数额较大,民事赔偿诉讼正在本院进行中,伤者XX的民事赔偿诉讼也在进行中,伤者XX的赔偿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赔偿完毕,XX也对XX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XX是一个刚刚步入社会的年青人,其本身的赔偿能力有限,但在尽自身最大努力,其家属也会想尽办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

3、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平时表现较好,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曾两次配合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和北京电视台录制《红绿灯》节目,通过XX的现身说法及真诚忏悔,告诫广大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节目的播出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是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因此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其它法定、酌定情节,被告人符合自首情节,又不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执业机构: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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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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