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案件辩护词

时间:2013-12-21 14:06:5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起诉书及案卷,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比较祥细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危险驾驶罪名不持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本案量刑中罪轻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至公益桥西侧时,被告人就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至此,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停止了。

关于之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辩护人认为这个情节跟犯罪行为是无关的,危险驾驶是一种危险犯,危险驾驶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它的危险就存在,当车子停下来,危险驾驶行为就停止了,那犯罪行为也就停止了,而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时是在被告人的车辆已经停在应急车道上,所以说,交通事故并不是因为危险驾驶所造成的,其次,事后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人是无责的,对方是全责。因此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人的危险驾驶情节比较轻微,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希望法庭在量刑能够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酒后驾驶的车辆自动停在应急车道上,自动结束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大、觉得自己非常清醒自认为不会出事的,然后开车回家。事后对被告人的酒精测试为155.9mg/100ml,并不属于深度醉酒,从被告人酒后顺利将车从朝阳三里屯开到公益西桥,并且将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车停后还打开了双闪灯,可以安全的完成这一系列的动作,可以看出被告人是比较清醒的,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被告人酒后驾车的行为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是一个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有时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克制,受到长期的公众陋习的影响,因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罪名,对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惩罚力度,公众认识不够,被告人在这方面也是意识淡薄,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调查,从一开始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醉驾行为,供述前后一致,毫无隐瞒。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事实清楚,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懊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被告人xx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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