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22 22:08:39 文章分类:闸北律师
2009年初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4月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2年4月,妻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胡某离婚,并平均分割共同房产。另查明,王某与胡某婚后共同居住的某花园8栋2单元住房为丈夫胡某于2008年个人出资购买,2009年12月双方共同出资对该房进行装修,经某房地产评估所进行评估,该装修部分的价值为68000元。
庭审中,原告王某主张房屋由夫妻共同出资装修,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房产。被告胡某辩称,该房屋系婚前由个人出资购买,应属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自己所有。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同意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但对于折价款数额,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天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由于该房屋购买时间是在婚前,该房应属于被告胡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进行房屋装修,装修使房屋经添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在房屋归被告胡某所有的情况下,原告王某可以得到被告胡某的补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