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3 15:07:5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2013年7月26日17时,姚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下坡处时,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姚某警告乘客不要跳车。但是,乘客彭某、宋某跳下车,之后车辆侧翻。乘客彭某轻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针对姚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宋某跳车属自己主观判断错误,因为坐在车上的其他人并没有跳车。车辆侧翻后,其他人仅受轻伤。此外,宋某对自己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姚某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因此,姚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姚某发车前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性能检查,事故发生后经车辆技术鉴定表明,车辆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导致车辆制动失效,引发失控侧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姚某未履行发车前的检查检测义务,应当对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此外,姚某在车辆失控过程中对乘客喊不要跳车,仅是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乘车人宋某、彭某的跳车行为是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宋某、彭某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来源: 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