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律师事务所:为避险强行跳车伤亡 司机应担责,上海浦东

时间:2014-01-03 15:07:5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2013年7月26日17时,姚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下坡处时,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姚某警告乘客不要跳车。但是,乘客彭某、宋某跳下车,之后车辆侧翻。乘客彭某轻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针对姚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宋某跳车属自己主观判断错误,因为坐在车上的其他人并没有跳车。车辆侧翻后,其他人仅受轻伤。此外,宋某对自己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姚某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因此,姚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姚某发车前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性能检查,事故发生后经车辆技术鉴定表明,车辆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导致车辆制动失效,引发失控侧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姚某未履行发车前的检查检测义务,应当对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此外,姚某在车辆失控过程中对乘客喊不要跳车,仅是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乘车人宋某、彭某的跳车行为是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宋某、彭某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来源: 正义网

执业机构: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诉讼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奎律师 > 孙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