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爆竹声中一岁除 “炸”出伤害谁买单,上海

时间:2014-02-22 14:43:4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来源: 劳动午报售黑鞭炮致害 店主难辞其咎去年除夕饭后,刚从父母处领到300元压岁钱的9岁儿童小龙,便到楼下一家小卖部购买了五个号称“炮王”的鞭炮,并邀来3个小朋友燃放。

  岂料,放第一个时,小龙便由于鞭炮引线太短,扔出不到一米便已爆炸,导致双眼被纸屑、泥土炸伤,不仅花去28000余元医疗费用,还因视力严重下降而落下五级伤残。经查,店主不仅没有鞭炮销售许可证,无法提供生产厂家和质量合格证明(即属于“黑鞭炮”),事先也没有对小龙做出过任何警示。而面对索赔,店主却断然拒绝,理由是交易自愿,小龙没有确保安全燃放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没有直接关联。

  【点评】 店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店主的行为违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20条则指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店主既属无证经营,所售的也是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明的黑鞭炮。

  其次,店主违反了自身义务。《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店主明知销售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却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警示,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

  遭遇缺陷鞭炮 有权选择赔偿

  去年大年初一,因禁不住11岁孙子的一再缠要,加之平常就对孙子疼爱有加,朱爷爷遂带孙子到一家专门经营烟花爆竹的销售点购买了一组号称50响的烟花。但在当晚孙子与小朋友燃放到第7响时,烟花隔了几分钟也没再继续燃放。远远看去,没有任何火星,似乎已经死火。

  而当孙子上前鼓捣了约30秒,烟花又突然爆炸,措手不及的孙子的双手、脸部因而多处受伤,花去16000余元医疗费用。经鉴定,是由于烟花引线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安全隐患。可对于损失的赔偿,销售商与生产者则纠结于隐患是谁所导致各执一词,互相推诿。

  【点评】 孙子有权选择生产、销售者之一赔偿,也可要求生产、销售者共同担责。

  首先,本案烟花属于缺陷产品。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简单地说,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烟花由于引线故障,导致无法正常燃放,对他人人身、财产存在潜在危险,无疑属于缺陷产品。

  其次,生产、销售者均难辞其咎。因为《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3条也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一起燃放致害 务必共同担责

  去年正月初二下午,一家祠堂主人在一同祭祖完毕之后, 13名年轻小伙自告奋勇地燃起了鞭炮。期间,不知是谁将一个鞭炮扔到了围墙外的公路,落在恰恰骑摩托车经过的卢璇璇面前爆炸,不仅使卢璇璇当即被炸伤,而且由于受到惊吓,导致连车带人翻入河中,造成二次伤害。面对16万元巨额医疗费用及4级伤残等损失,13名鞭炮燃放者从开始的面面相觑,到互相指责、互相推诿、互不担责。难道无法查明究竟是谁所扔,卢璇璇便只能自认倒霉吗?

  【点评】 13名鞭炮燃放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13名鞭炮燃放者各自具有免责的举证义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正由于13名鞭炮燃放者不能举证,决定彼此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其次,13名鞭炮燃放者必须共同担责。《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即卢璇璇可以要求13人共同担责,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损失。  (廖春梅)来源: 劳动午报

执业机构: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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