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22 14:44:3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12年5月12日,王珊在中介公司看到广告称某小区有一套面积为96平方米、实得面积为13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欲出售。后经实际看房发现,虽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面积只有96平方米,但该房实际使用面积确有130平方米。次日,王珊即与卖方宋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仅隔了一个月,当地规划局就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此时王珊才知道这套房屋中搭建的部分必须拆除,而拆除的通知在5月8日宋菊就已经接到。王珊认为,宋菊故意隐瞒搭建房屋将被强制拆除的重大事实,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法庭上,宋菊辩称,在其与王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只有96平方米,并没有包括搭建的那一部分,因此自己并没有欺诈行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虽然宋菊称其出卖的仅为产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不包括违章建筑,但宋菊是明知其搭建的违章建筑很快将被拆除这一情况的,且该违章搭建房屋面积较大,能否长期使用显然是确定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属影响订立合同的重大事实。宋菊隐瞒了该重大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据此,王珊提出的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一审判决后宋菊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重庆一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魏 杰 陈娅梅 顾鲁晓)来源: 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