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美容服务风险暗布 宣传很美莫忘甄鉴,上海

时间:2014-04-06 16:39:3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美容机构近年来蓬勃发展,遍布大小城市。美容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生活美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塑身等项目,医学美容包括重睑术、隆鼻术、祛除眼袋术、面部除皱术、隆胸术、吸脂术等项目。  近年来,一些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自我吹嘘,夸大效果,对消费者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有的想割双眼皮,术后却变成了三眼皮;有的想要换肤、祛斑,却换来了花脸、凹陷;有的想做隆胸术,最后造成伤残。美容反成毁容,使许多消费者不禁悲痛欲绝,与美容机构对簿公堂、索赔损失。  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而且,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一年以上。依照规定,医疗美容的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本人或其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因此,在选择美容机构时需要认真核对相关资质信息,分清真假优劣。否则,一旦事与愿违,必将遗恨终生。 (胡勇)    美容祛斑竟致毁容 不具资质高额赔偿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顾建兵金永南  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一美容会所擅自为沈女士进行祛斑治疗,造成她面部毁容,构成八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美容会所业主金某赔偿吴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返还美容费2000元。  随着年龄增长,已过不惑之年的吴女士面部出现了几个明显的黄褐斑,她为此烦恼不已。2012年10月,吴女士与一家美容会所签订一份祛斑协议。会所业主金某在协议上承诺“若吴女士出现没做干净的,可免费再次操作”“吴女士在遵守顾客须知的前提下,院方承诺十天左右斑痂掉落”“若3年内再有斑长出来,不收任何费用,直到做好为止”,费用共计6800元。当天,吴女士预付2000元。  此后,吴女士按金某要求做了E光、补水、激光等祛斑项目,但数月后,效果并不明显。2013年1月4日,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不久,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了凹陷。在与吴女士交涉之下,金某承诺3至6个月后恢复完好,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同年7月,吴女士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2013年7月19日,吴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女士面部疤痕形成系美容会所涂药物不当,致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瘢痕,致残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  当地卫生部门经检查发现,为吴女士开展祛斑治疗的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遂对业主金某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吴女士则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按其自制的疗程为原告进行激光、补水等项目后,因祛斑效果不明显而擅自在吴女士面部使用成分不明的药水,造成吴女士面部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现经鉴定已确认吴女士面部大片不规则瘢痕是所涂药物不当造成,金某因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的损害,不属医疗事故范畴,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吴女士选择不具医疗资质的场所进行祛斑医学美容,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20%的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吴女士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户口性质、工作单位、被抚养人等情况,一审判令金某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17万余元,并退还吴女士美容费2000元。金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童颜魔法全然失效 构成欺诈双倍赔偿  曾春花 邱小华 麦换弟  听信美容公司“童颜魔法”的神奇效果,唐女士豪掷12.6万元接受美容服务。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唐女士状告美容公司返还巨额服务费并赔偿一倍服务费。“3·15”前夕,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美容公司“双倍返还”唐女士服务费、赔偿金等20余万元。  2013年8月12日,37岁的唐女士到某知名美容公司消费,购买了该公司的“童颜魔法”项目套餐,对其面部、眼部等进行美容服务,唐女士支付了12.6万元美容服务费。唐女士称,支付现金后,美容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安排具有相应医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为其进行美容服务,仅安排普通员工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简单面部按摩,无任何美容效果。交涉未果后,唐女士以美容公司存在欺诈、未提供符合相应市场定价的美容服务以及未达到宣传中所承诺的美容效果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对此,美容公司辩称,在服务开始之前,公司工作人员曾就服务的内容、价格、注意事项等全部应当注意的事项向唐女士作了详细说明,在征得其同意后,再收取费用,已实际履行完毕所有的服务,符合行业惯例。公司安排有资质并经过专业培训的资深美容师,使用一款名为“塑美极”的美容仪器为其服务,唐女士在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满意。美容公司还称,事发后唐女士曾就虚假宣传等事宜报警,警方调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虚假行为,故警方并未立案。  法院另查明,公司曾经按照“塑美极”美容仪器的广告对唐女士消费的“童颜魔法”服务进行宣传,称“塑美极”是“全球唯一一项能够通过一次治疗即达到显著提拉、紧肤、除皱效果,并可达到持续数年延缓衰老重返青春的神奇效果的美容术”。  法院认为,唐女士听信美容公司的上述宣称花费12.6万元进行消费。美容公司作为消费服务的提供方未能证明唐女士在消费完上述服务后达到了其承诺的效果,且基于一般的常识判断,仅仅依靠一次美容服务并不能达到“持续数年延缓衰老重返青春的神奇效果”。此外,美容公司亦未能证明其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塑美极”仪器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的证据。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美容公司提供服务采用了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误导唐女士进行消费,其行为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法官同时指出,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加大了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按照新法,以后发生类似情况,消费者可以索赔三倍损失。操作火罐不当 整瓶酒精烧身  本报记者李松  张女士在美容院拔火罐时被烧伤,构成十级伤残,于是起诉美容院的经营者索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美容院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张女士起诉称,经营美容院的科技公司在其网络主页上宣称该美容院是其直营店,并配以多幅实体店照片作宣传,她据此到店内办理会员卡。2012年6月,她在美容院拔火罐时,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将整瓶酒精洒到她的身上后着火,导致她被烧伤并到医院就医,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起诉科技公司和另一经营者李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33万余元。  科技公司和李某辩称,张女士确实在美容院被烧伤,他们自愿承担该事件的后果。但张女士主张费用过高,他们承担不起。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科技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张女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李某及科技公司均不服,上诉认为不应支持张女士的误工费。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美容院工作人员操作失当造成张女士伤残,理应对此承担全责。张女士受伤后需要接受治疗、鉴定,由此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其误工损失也应由侵权者承担。张女士在一审审理中提交了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应发工资说明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明了她的损失,并无不当,据此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承诺无效退款 遇事百般抵赖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叶飞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义乌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祛痘引起的美容消费服务纠纷,因承诺祛痘无效可退款,法院判令美容院退还美容费。  2012年11月,周小姐在义乌市某美容院进行皮肤护理。护理过程中,美容院承诺“祛除痘痘,无效退款”,周小姐听信后充值1.88万元进行消费。然而经过多次治疗之后,祛除痘痘效果并不明显,周小姐要求美容院退款,美容院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双方发生纠纷,并到工商所进行调解,调解未果。为此,周小姐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退款。案件审理后,美容院反诉周小姐,认为其消费超出了预交的美容款,要求其补交美容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小姐脸上的痘痘确实未完全消除,双方约定了“祛除痘痘,无效退款”,但对于痘痘的祛除标准、退费标准等均未明确约定,考虑到周小姐已经在美容院接受相应美容服务的事实,酌情扣除相关费用,由美容院返还周小姐美容款1万元。美容院反诉要求周小姐补交美容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法官庭后提醒市民,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应当慎重选择预付款的消费模式,办理会员卡后也应当弄清每次消费的计算方式,并索要消费记录。
执业机构: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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