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律师事务所:自驾游风险共担 组织方更应尽责,上海浦东

时间:2014-05-07 17:42:22    文章分类:徐汇律师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咨询电话: 13262916597 021-52830183孙奎律师 现任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安衡华东事业部首席律师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 2、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 3、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 4、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 5、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 6、高x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7、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 8、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x军辩护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 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3、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4、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 5、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6、成功代理北京市丰台区宛平敬老院与吴如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 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3、惠州市宝x洁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 4、成功代理北京华慧龙翔无腐节能烟囱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志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杨志中撤诉。 随着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进入寻常百姓家,自驾游也成为一种旅游形式。节假日里,许多旅游爱好者或组团、或拼车,兴致勃勃地驶上旅程。  然而在自驾游的过程中,安全隐患也始终存在,交通事故即是重要安全隐患之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轻则受伤、重则身亡,如果有关各方损害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便只能诉至法院依法裁判。一般而言,无论是两家拼车还是多人组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都不能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简单画等号。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损害因果关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进行认定。  在本期史灵夫妇状告贺远案例中,虽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驾驶员贺远负全责,但史灵夫妇无偿乘坐贺远驾驶的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好意同乘”。双方相邀出游,是为了共同利益,共享利益的同时应当共担风险,贺远驾驶操作不当固然有错,但史灵夫妇无偿搭车,应该预见到长途开车可能有风险,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贺远的民事责任。  在组团式自驾游中,组织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组织者有没有完全履行对成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自驾游是一项风险很大的活动,他要求组织者周密安排、随时提醒、尽职尽责,否则,就应当对交通事故中的伤亡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就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红驾车不当导致女儿死亡一案中,组织者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一样。  目前正是旅游黄金季节,喜欢自驾游的人们一定要倍加小心,遵守交规,免得乘兴而去,败兴而归。 (胡勇)    相邀自驾两家人因车祸反目  封璟  如果不是那次自驾游,两个家庭不会是今天的境况:一家失去妻子,另一家夫妇俩均靠拐杖走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自驾游引发的纠纷审理后,判令车主贺远需要赔偿好朋友史女士夫妇36万元的损失。  2013年2月,贺远夫妇商量自驾游,贺远本想叫上个朋友一同出行,但妻子阳灿说她早已答应史灵夫妇一起出游。最后贺远让步,同意了妻子的方案,由史灵夫妇提供300元汽油费。贺远有30多年驾龄,为这次自驾游,他找老板借来一辆轿车。  同年2月9日,两家人装好行李,一大早出发,中午12时,他们行驶在贵州贵都高速公路上。突然,不知什么原因,贺远突然感觉头晕,眼前一阵发黑,连刹车都来不及踩,车子就直接撞上栏杆,全车人受伤。阳灿坐后排中间,因没系安全带,人直接从前方挡风玻璃处飞出车外,被翻滚的车子压住腿,生命垂危。  随后,一车人被120送到当地医院抢救。贺远肋骨骨折,女儿贺晓盆骨骨折。史灵特重型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骨折,史灵的丈夫唐洪伤势比妻子稍微轻些,失血性休克,膀胱破裂、多处骨折。阳灿在事发当天下午5点抢救无效去世。交管部门对事故勘查后,认定贺远对事故发生担全责,车上其余人员无责。  事后的大半年来,两家人一直在商讨如何赔偿。因协商未果,史灵夫妇将贺远告上法庭,索赔80万元。据了解,在事故发生后,贺远赔偿了20余万元后,再也拿不出钱来。而出事汽车,每个座位1万元的保险,对于这场大事故来说,也只是杯水车薪。  法官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非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进行认定。本案中,史灵夫妇无偿乘坐贺远驾驶的汽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好意同乘”。双方相邀出游,是为了共同的利益,共享利益的同时应当共担风险,贺远驾驶操作不当,固然有错,唐洪夫妇无偿搭车,应该预见到,司机只有贺远一人,长途开车可能有风险,依然自愿选择搭车,可以适当减轻贺远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认定贺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史灵夫妇自己承担40%责任,经核实,史灵夫妇二人的合理损失为60余万元,贺远应赔偿史灵夫妇36万余元。    车队相撞组织者有失误担责  高新法 车文斌  张红带7岁的女儿小璐参加由两家单位组织的自驾游活动,途中不幸突发车祸,一头撞上同行驴友曾某的车,导致小璐不治身亡。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两家组织单位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其补充赔偿死者家属损失3万元。  据张红诉称,当时她带着小璐及朋友10人,报名参加了纵横九州俱乐部与东行公司共同组织的“红原花湖自驾之旅”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两组织者派出领航车,保障车队行车安全,并在领行过程中用对讲机向成员通报路况。同时要求各车辆必须按编队行车。  随后,自驾游车队如约出发,张红的车编号为03,在返回黄河第一湾景点时天降暴雨,领航车只得带领车队往回赶。其间,张红车上的对讲机出现故障,曾某驾驶的07号车也未按编队行车直接超越了03号车。之后,在一个弯道处,张红刹车不及,一头撞上停在车道上的07号车尾部,致小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张红驾车追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后,张红将两家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3万余元。庭审中,两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双方激辩的焦点。张红认为,领航车带头超速行驶,没有及时更换故障对讲机,没有及时通报前方路况、对车队秩序管理不严、编队混乱等,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两被告有失职行为,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两组织者辩称,小璐之死是因交通事故引发,这是由张红交通违法所致,“即使要赔,我们也仅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驾游活动涉及交通安全、游客人身安全等因素,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性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旅游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红驾车不当导致女儿死亡,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二被告作为自驾游活动的组织者虽然不能直接控制张红驾驶行为,但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促使张红更加谨慎驾驶车辆,降低危险发生几率。  据此,法院认定组织者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补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   虽签生死状出了意外还得赔  李朝涛 穗法宣  网上召集志同道合的“驴友”一起自驾车出游,近年已成为时尚。但这种半组织半自助的民间活动,出了问题谁来负责?为此,很多自驾游召集者都会让驴友先签一份免责协议,说明万一出意外,责任由伤者自负,希望以此避免纠纷。但其实这种“生死状”并不合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就表明,涉及人身安全的免责条款一概无效,出了事组织者还是要赔。  广州的一家运动俱乐部在网上小有名气,经人提议,该俱乐部在网站上召集“驾车跨国游(广西—越南)”,列明了活动的集中地点、日程、要求以及报名方法。驴友小陈缴纳相关活动费后,还签了一份《自愿参加确认书》,约定“对于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俱乐部不负法律、经济和医疗的责任”。  活动如期进行,还算尽兴。但在活动的第五天,意外发生了,因司机失误,活动使用的车辆驶出路外,造成小陈等多名乘客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应由司机负全责。事后,小陈将俱乐部女老板杨某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后认为,根据合同法,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该《自愿参加确认书》中的相关条款不能免除组织者的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判令杨某向小陈赔付1784.5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终审维持原判。    未系安全带副驾朋友受了伤  钱朱建 张真  本是朋友约好外出自驾游玩,却因为一场交通意外,导致朋友之间反目对簿公堂。  80后的小江经常开车带着朋友自驾兜风。在一次驾车游玩时,小江转弯遇到一个花坛,由于车速过快避闪不及撞了上去,整辆车又反弹撞到旁边一根电线杆上,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朋友小徐没系安全带,右上臂受伤。意外发生后,小江及时将小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4万元医药费。  没想到几个月后,朋友小徐将小江起诉至普陀法院,要求赔偿5万余元。小江在法庭上辩称,当时已经数次提醒小徐要系上安全带,并且是小徐一再要求自己提速才发生了这样的意外,对于伤害结果,小徐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小徐则认为自己没有要求小江提速,由于事发时碰撞太猛烈才导致自己受伤,小江作为驾车人,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否系安全带对事故责任没有关系。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小徐的损失,小江作为驾车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小徐没有系安全带也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请求赔偿的数额偏高,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最终,本案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由小江再一次性支付1.5万元作为对小徐的赔偿。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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