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律师事务所:微博微信遗嘱难被认定 法官:高科技遗嘱难

时间:2014-05-27 17:31:5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稿件来源: 北京晚报 咨询电话: 13262916597 021-52830183孙奎律师 现任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安衡华东事业部首席律师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 2、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 3、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 4、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 5、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 6、高x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7、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 8、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x军辩护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 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3、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4、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 5、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6、成功代理北京市丰台区宛平敬老院与吴如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 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3、惠州市宝x洁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 4、成功代理北京华慧龙翔无腐节能烟囱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志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杨志中撤诉。微博微信遗嘱 很难被认定  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录音机、录像机、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微信、QQ等进入到日常生活,随之而来的,有人开始用录音、录像、电子邮件、微博等方式立下遗嘱,甚至有人在网上设置网络遗嘱保管箱,定制“人生黑匣子”。  然而与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相比,继承法自颁布后,已近30年没有修改,除了录音遗嘱外,其他的高科技遗嘱方式都没有规定。但是,这些高科技遗嘱已进入审判实践,成为不能回避的事实。那么,如果用这种方式订立了遗嘱,其效力究竟如何呢?  邮件博客遗嘱难被认定有效  在邮件、博客、微博几乎人手一个的今天,人们日常生活的很多事情通过这些途径联系,表达,也有人开始尝试用这种方式订立遗嘱。尤其是微博兴起后,通过微博立下遗嘱遗言的也很多,一度被网络疯传。然而,这些遗嘱真的有效吗?  赵先生和李女士都是科技人员(航天部的科技人员),常年在卫星发射中心,很少回北京,赵先生积劳成疾,一直生病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由于女儿和儿子在北京上学,平时的通信都是电子邮件和电话。为了防止后事出现问题,赵先生将遗嘱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了儿子。他在遗嘱中称: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存款20万元留给女儿,书籍赠给单位。  不久赵先生去世,两个孩子因为房产发生矛盾。赵先生的儿子出示了父亲的电子邮件遗嘱,要求以此继承房产。但他的女儿称,这封电子邮件虽由父亲的邮箱发出,但不能确定是不是父亲书写的,电邮上也没有父亲的签名,所以该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电子邮件遗嘱虽是由赵先生的邮箱发出,邮件的内容表达了对财产的处分内容,也有赵先生的名字,但该邮件遗嘱并没有赵先生的亲笔签名,是否为赵先生所发出,也不能完全确定。因此,不能确定该遗嘱为赵先生的自书遗嘱,该邮件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释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  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为了适应电子数据发展的需要,《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订时,将电子证据列为法定证据,使审判实践中确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有法可依。“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都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可以被法院采信。”  “但由于网络电子证据都存储在网络上,存在一些自身的缺陷。”孟法官进一步列举说,第一,网络电子证据不易确定作者,虽然有的用户进行了实名认证,但这些认证不能直接证明该用户上的信息资料都由此人发出,有时可能为其熟人发出,也可能为黑客发出。第二,网络信息发出后,可以很快地删除或者修改,很容易被改变。第三,这些信息的签名难辨真假,绝大多数没有签名,有的名字也是打印上去的,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  “因此,如果仅仅有这些网络上的文字资料,而没有该资料是谁发出去的证据,这些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则很难被法院采信,网络上的电子遗嘱也多是无效的。”  没见证人 录像录音遗嘱属无效  录像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立遗嘱时的现场情况,完全还原已逝的事实,相比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书面的遗嘱形式,录像遗嘱更为直观,能够清晰地反映出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客观意愿等,在还原真实方面比其他遗嘱形式更有优势。然而遗憾的是,继承法并没有确认这一遗嘱的效力,目前只能参照录音遗嘱的方式处理。  家住通州区的王老先生和王老太生有三个子女,其中大儿子夫妇与二老很少交往,女儿则远嫁天津,平时也很少回北京照顾。平时老两口和二儿子一起生活,一家其乐融融,为了表彰二儿子的孝心,老两口决定将房子留给老二。他们让二儿子找来纸笔,代自己书写遗嘱,内容是“将老两口的房子遗留给老二,他人都不得干涉”。随后,老两口在遗嘱上签了字。为了纪念这有意义的时刻,老二的女儿对全程进行了录像。  果然,王老先生和王老太去世后,大儿子和女儿要求分割房产,二儿子拿出父母的遗嘱和立遗嘱时的录像。但大儿子和女儿认为,这份遗嘱是由老二代写的,老二又是继承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所以该遗嘱是无效的,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先生夫妇的遗嘱由其二儿子代写,其二儿子为继承人,确属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虽然该遗嘱有老两口的签字,对立遗嘱的过程也有录像,明确记录了老两口愿意把房产留给二儿子的意思,但由于没有见证人,因此该录音遗嘱无效。  法官释法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孟凯锋法官认为,虽然录像比文字和录音更具有优势,更能还原客观事实,但由于录像遗嘱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对其效力的认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由于录音是录像的一部分,因此对此可按照录音遗嘱的规定处理。除了有录像外,还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仅仅有录像,该遗嘱仍然是无效的。  此案中,既有代书遗嘱,又有录像,如果二者都有效果,则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可惜的是,该代书遗嘱由作为老二的继承人代写,老二属于利害关系人,违反了法律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为无效遗嘱。录像遗嘱虽然反映了立遗嘱的事实,但没有他人见证,缺乏见证人这一遗嘱形式要件,所以也是无效遗嘱。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法官提醒  孟凯锋法官说,由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落后于高科技发展的形式,导致对采用录像、打印、电子邮件、博客、微博、QQ即时聊天、网络遗嘱保管箱等方式订立的遗嘱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效力只能依照现有的遗嘱形式进行确定,在效力认定上显得有点苛刻。比如录像这种能够还原遗嘱人立遗嘱的当时情况的遗嘱形式,仍需要见证人,显然与立法的精神有相悖之处,也由于遗嘱形式要求得严苛,导致打印、电子邮件、博客、网络遗嘱保管箱等新兴遗嘱形式,在实践中很难被认定。因此在立遗嘱时,最好选用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形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稿件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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