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勒索同学 监护人被判担责,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7-17 16:19:5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稿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00年出生的小强,多次向同学勒索钱财达9000元。7月1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小强的监护人赔偿向同学索要的钱款。

  小强与小敏、小丽系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小强多次以威胁方式向小敏、小丽索要钱财,每次索要金额从十几元至几百元不等,小敏、小丽的家长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谈话过程中,小强认可向小敏和小丽两年来勒索钱款9000元。因小强在案发时尚不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小敏、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强的监护人杨某赔偿9000元。上述诉讼请求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调查时小强不满13周岁,其对索要款项的计算并不准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事案件,原告主张杨某承担侵权责任,并非刑事责任,两种责任的证明标准不同。小强的监护人杨某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强索要钱款具体数额的依据不足,但不否认小强向小敏、小丽强行索要钱款的事实。小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已满12周岁,其陈述内容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公安机关询问时小强的监护人杨某虽未在场,但公安机关已尽通知义务,杨某已委托其女朋友到场,小强也向公安机关表明杨某的女友系其“母亲”,可以确定小强是在未受到威胁和诱导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是真实的。结合上述情形,在杨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小强向小敏、小丽索要9000元的事实。二审法院遂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李旭东 刘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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