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 用人单位需承担经济补偿-上海静安律师

时间:2015-12-23 17:17:3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张某2011年12月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5日,该物流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日,公司与张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转移了张某的档案材料,未作任何补偿。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物流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与张某的3年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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