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为何没获双倍工资-上海静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4-12 18:41:1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某公司副总吴某由于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0万元。

  公司答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都是由吴某专门负责,并提供了吴某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吴某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由吴某提供企业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否则应当认定吴某恶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吴某不能享有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吴某认为:自己虽为公司副总,但是没有实权,公司日常事务都由总经理负责,根本不存在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自己也是一名员工,依法应当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并受劳动法保护。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驳回了吴某的仲裁请求。吴某不服,起诉到当地法院,法院也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吴某是公司里直接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吴某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知道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吴某在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将自己作为公司的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认为公司拒绝签订,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种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本义,其请求本身有失公正合理。所以,仲裁委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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