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时间:2009-05-11 16:26:53  作者:郭保良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郭新坡,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南候村人,现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抢劫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邯市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一、     上诉人在抢劫当中属于从犯,请求二审依法确认;

二、     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该情节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罚。

三、     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事实与理由

一、     上诉人在上诉人在抢劫当中属于从犯,请求二审依法确认

上诉人郭新坡从第一起案件中,只是先勒受害人的脖子,然后开车,并没有要将受害人杀死,是田亚平在郭新坡开车时在后座将受害人致死。第二起案件当中,上诉人与田亚平曾极力阻止黄虎林将受害人伤害。在第三起当中,上诉人只是开车,是黄虎林一人将受害人勒死,上诉人并没有直接参与。在第四起当中,上诉人也只是开车,并没有要将伤人的目的,该受害人是在后座被黄、田二人杀害致死。在第五起当中,先是黄虎林提出抢劫,上诉人也只是开车,同样是由黄、田二人将司机杀害。从以上可以看出上诉人郭新坡在所有案件当中的只是次要责任,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     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罚,该情节一审法院却没有给于认定

在本案当中,被告人郭新坡主动将撑握的同案犯黄虎林、田亚平所有情况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从而在最快的时间内将这一系列抢劫案告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那么,郭新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三、     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行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本案中,郭新坡在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将全部犯罪事实说出,并将同案犯黄、田二人的详细情况告诉给公安机关,应当认定为自首。

     以上上诉意见,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裁决,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好好改造,回报社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郭新坡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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