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6 10:25:0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被告人崔东星本是一家洗浴中心的厨师,与被害人小可(化名,13岁)的父亲认识后,小可的父亲觉得崔东星比较老实,遂雇用崔东星负责驾车接送被害人小可上下学。因崔东星赌钱欠下一笔外债所以心生绑架的歹念。2008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咸春、崔东星经预谋,由被告人崔东星作内应,被告人李咸春伙同李年乐(另案处理)持玩具手枪、尖刀、胶带等物,在海淀区花园桥东100米路北侧,使用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小可,后通过电话向其母朱女士索要赎金人民币500万元,未果。当日,被告人崔东星被抓获。次日,被告人李咸春被抓获。
1999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咸春私藏12号单筒猎枪1支、12号猎枪子弹10发。2008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内起获上述枪支、子弹。经鉴定,该猎枪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机件完好,可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咸春、崔东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咸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咸春曾因犯罪被判刑,属于有劣迹,且绑架行为系其先提出,对此,在量刑上将酌予体现。被告人李咸春、崔东星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二人均酌予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李咸春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崔东星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