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时间:2009-02-06 10:50:36  作者:邯郸律师 郭俊峰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十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函

——[2008]十力律函字第008号

某某中医院:

十力律师事务所受陈某的委托,指派郭俊峰律师就贵单位与陈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一、基本事实陈述

   2007年12月5日,陈某在工作期间由于发生意外,砸伤手臂,随后到某某中医院就诊。当时就拍了X射线照片,X射线照片报告单记载左挠骨中下段骨折,略示错位,尺骨未见异常。印象:左挠骨骨折。医生让采取石膏固定,并保证能够长好,让一个月以后来复查。 2007年12月31日 ,陈某提前来复查,又拍了X射线照片,这次X射线照片让人吃惊,左挠骨非但没有长好愈合,而且错位更大,左挠骨断接处形成V形,经过某某中医院冶疗非但没有治好,结果反而加重了。

二、法律责任分析

陈某到某某中医院就诊属于要约行为,某某中医院接受并且加以治疗属于承诺,双方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的过错,致使陈某左挠骨非但没有长好愈合,而且错位更大,给陈某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给陈某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款的要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到医疗单位治疗,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主观上一般不会有什么过错,医疗单位往往是唯一的过错者。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三、律师意见

2007年12月5日陈某到某某中医院就诊,如果医生要求做手术,陈某肯定就做了手术,不至于到现在非但没有治好,反而加重了,还要再做第二次、第三次手术。

综合以上的情况,院方应对患者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低限度应该向患者提供第二次、第三次的手术费用,并且承担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本律师建议你院接律师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答复,否则,本律师将代理患者陈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到时贵院不但要赔偿各种医疗费用,还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且对贵院声誉也有负面影响。万望贵院能深明大义、权衡利弊,妥善处理此事。

                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俊峰

2008年1月2日

 

附:本律师电话:13131030628    办公室电话:2038115

执业机构: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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