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案点评:少女遭强奸能不能私了
时间:2011-03-10 11:18:4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0日晚8点,杨某到同村的邻居范某家商量事情,碰巧范某夫妇外出,只有范某20岁的女儿在家。因为同村人比较熟悉,范某的女儿让杨某在屋里等,不料杨某趁机强奸了范某的女儿。范某怕事情张扬出去毁了自己女儿的名声,忍气吞声答应了杨某的“私了”条件,收取范某5万元赔偿费而没有报警。后范某在别人面前炫耀时无意泄露此事,继而被逮捕并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了,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争议焦点】
杨某已经与受害人范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不可以再对他判刑?
【法理评析】
针对本案来说,受害人范某跟杨某达成私下和解协议是可以理解的。
第一,犯罪嫌疑人范某是同村人,平时比较熟悉,念同村之情,不忍将其罪行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强奸罪是比较特俗的刑事犯罪,受害人出于名声的考虑,不想“让事情闹大”;
第三,我国社会传统的儒家思想使受害者在遭到侵犯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选择和解私了,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第四,受害者没有意识到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那可能会助长其气焰,让更多女子遭受其害。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我国刑法只有部分自诉案件可以选择是否提起诉讼,其他案件都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些自诉案件包括一下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出上诉,人民法院才子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有以下特点:
1.从犯罪客体来看,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2.从起诉对象看,自诉案件多数是性质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于公诉案件较小的案件。国家将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给被害人等自己行使,不但不会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且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可以使国家侦查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机关集中力量打击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
3.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担诉讼。自诉案件一般有明确的被告,案情比较清楚,情节相对简单,无须专门的取证手段和侦查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自行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如果案情复杂需要专门的侦查手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查清案情或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不宜作为刑事诉讼案件。
很明显,涉及到强奸这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案件,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受害人杨某与犯罪嫌疑人范某签订的和解协议是部分有效,即范某对杨某的民事赔偿是合法的,但是双方约定的不报警是违反国家法律的。
事实上,受害人杨某担心的名誉和隐私的问题,法律上已经有所涉及,我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本案属于有个人隐私的类型,可以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