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时间:2011-12-05 10:00:4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乙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商品车运输三辆农用商品车,与行人丙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乙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乙由于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乙系甲雇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丙诉甲、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甲向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乙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甲向丙如数支付赔偿款。现甲诉至法院向乙追偿垫付的赔偿款10万元。乙主张,其作为雇员不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重大过错,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雇没有驾驶资格的乙,安排其超数量运送商品车,埋下安全隐患,故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确认,甲乙应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各承担赔偿数额5万元,判决乙向甲返还赔偿款5万元。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如何行使追偿权,即追偿权如何划分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份额。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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