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饮料瓶引发的维权问题

时间:2011-12-05 10:15:0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朋友聚会、商务会谈,酒水饮料都是宴席上不可或缺的助兴佳品,但就是这些本是锦上添花的饮料,却也会给人凭空填堵。前不久,我们就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

九月的一天,城区的 李 先生一大早就来到我们办公室,刚一落座便拿出一罐空饮料,不待我们询问, 李 先生就开始讲述这个空饮料的故事。原来一个星期前, 李 先生与朋友聚会时买了一箱该品牌的饮料,席间正谈笑风生时却发现有一罐竟然是空的,这让做 东的李 先生十分尴尬。但宴 席上李 先生又不好发作,于是第二天 李 先生便向该饮料生产公司设在该市的运营中心反映这一情况。接电话的一位女工作人员先是对此事持怀疑态度,继而指责他想借此事敲诈,言语无礼,态度恶劣,这令 李 先生十分气愤,决心讨一个公正的说法,便直接到运营中心找到了负责人,经验证该罐饮料确实是该公司生产的。由于找不到那位女工作人员,中心负责人便承诺为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出具书面道歉书。但隔了几日 李 先生与他们联系时,这位负责人却拒绝出具书面道歉书,只让一位姓陆的工作人员口头道歉。这一举动让憋了一肚子火的 李 先生十分不解,他拒绝接受口头道歉,认为这种道歉缺乏诚意,希望出具有诚意的书面道歉书。但这一要求遭到运营公司的拒绝,该公司称“我们从未向任何人进行过书面道歉,此时没有先例。”在双方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李 先生决心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听完 李 先生的讲述,第二天,我们又找到了那位负责人,负责人解释说那位女工作人员是从事财务工作的,她不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案件,因此在电话上说了一些有损消费者的话,但由于她现在已经不在公司工作,因此无法让她出具这份书面道歉书,但公司可以按照规定 向李 先生进行适当的赔偿。我们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作为该饮料公司,其产品存在瑕疵在先,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在后,两种行为 都给李 先生造成了伤害,应当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给与精神赔偿。虽然那位女工作人员不是负责消费者投诉案件,现在也不在公司工作,但是她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应该由公司负责,由公司出具书面道歉书不仅是情理之中而且是有法律依据的。听完我们的意见,中心负责人表示会向公司汇报。

几天之后, 李 先生又来到我们办公室说饮料公司只是来电话说要道歉却迟迟不见行动,我们告诉 李 先生法律上只是规定经营者有道歉和赔偿的义务,但是却没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时间,如果消费者只走协商维权之路的话,厂家可以无限期的拖延。当然最好的方法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执业机构: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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