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05 10:16:2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今年48岁的老赵一家,住在潍坊大迂河镇。他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一辆“130”型货运汽车。凭借他多年的驾驶技术和与人和善的处事原则,加上他吃苦耐劳,一家人衣食无忧。
老赵和绝大多数车主一样,为他的货车办理了保险。2002年4月10日,他与保险公司又签订了一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另外附加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由于他已经多次办理保险,所以这一次没有用太长的时间。 老赵辛辛苦苦干了大半年,确实也挣了一些钱。这年的12月8日,他承揽了运输一批房屋装修材料的活儿,高高兴兴地开着装满货物的汽车,行驶在要去坊子路上。当时已经是傍晚,空气中有许多烟尘,能见度比较低。在穿过一乡镇时,不慎将通讯公司的一条通信电缆刮断。老赵见闯了祸,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第二天9时许,老赵要办的第一件事就是到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的2号接待员接待了他,让他回去以后准备好有关单据,并告诉他在7个工作日内可以办完理赔手续。但让老赵感到纳闷儿的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立即到现场查看。
七天后,保险公司通知老赵,让他提供被刮断的电缆和水泥杆。他急忙找到通讯公司,可是通讯公司的有关人员正在肇事现场抢修,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到实地勘察。而保险公司又拒绝到现场去,并且拿出有关规定对老赵说,没有损坏的原物,你只能得到一半的理赔款。对于这个结果,老赵当即表示不能接受。
由于老赵没有同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但在通讯公司修复电缆后,无奈的老赵只好向通讯公司支付了赔偿费3.6万余元。他觉得,自己的汽车既然已经办理了保险,现在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他的相关损失。此后,老赵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但都没有结果。一直到了2004年7月23日,保险公司才委托保险评估公司对事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因为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所以在现场没有办法评估。8月12日,评估公司作出报告,报告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责任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给予赔偿,建议赔付8725元。
对于评估单位最多赔偿1万元的说法,老赵当然不同意。因为在处理这起事故的过程中,他已经向通讯公司赔偿了3.6万余元。而这些损失至今没有得到保险公司赔付。于是,老赵找到了我们律师代理此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他的实际损失赔偿保险款项。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的代表为自己辩解说,事故发生后,我们是没有出现场,那是因为老赵只是报案,并没有要求索赔,所以保险公司还没有启动理赔程序。老赵所说的赔偿通讯公司的损失没有经过我们核准,他要求的费用过高,而且没有将原始票据交给我公司,又没有提供被刮断的电缆及水泥杆原件。他们还表示,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在48小时内不出现场勘察并不违反规定。老赵在法院审理期间,始终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原件,所以他没有完成应尽的义务,老赵的理赔程序尚没完结。因此,不同意老赵的诉讼请求。
我们律师则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证明,老赵已经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只是因为双方对赔偿的数额存在争议,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赔偿。驾驶这辆车的是他雇佣的司机,这位司机现在已经离开,所以无法提供驾驶员的驾驶证。另外,证明车主的证据是行驶证,而不是驾驶证。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老赵为交通事故支付的赔偿金在保险合同范围以内,保险公司理应按规定予以赔偿。老赵投保的机动车出险后,就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以内没有进行现场查勘,而且没有作出受理意见。所以,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按照老赵提供的赔偿款发票进行理赔。
一审法院于2004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老赵保险费3.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