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染上“丙肝” 家属索赔67万

时间:2011-12-05 10:19:0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青岛市民邓某因脑出血到医院手术,出院后发现感染丙型肝炎,妻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今后继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7万余元。日前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应赔偿邓某护理费1.1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住院得了传染病 

    邓某的妻子姜某称,1996年,52岁的邓某因脑出血住进青岛市一家医院,先后两次实施血肿清除手术并输血200毫升。手术后两个月,医院为其使用保肝药物,家属问其原因,医院称因为病人用药过量,需要保肝。1998年7月,邓某出院。 

     2000年11月,邓某到其它医院检查,方知得了丙型肝炎。在某医院长达两年的住院期间,医院一直隐瞒事情真相,而邓某因脑出血已成植物人,姜某一怒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18万元,营养费4.38万元,护理费4.8万元,今后继续治疗费3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没有证据难支持 

     法院根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认为邓某在医院有输血史,并在手术后发现患有丙肝,医院必须举证证明邓某所患丙肝与医院无关,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医院提供了病房及手术室消毒的制度等情况,法院认为该证据“尚显苍白”,判决医院赔偿邓某护理费1.1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至于邓某提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等诉讼请求,由于没有计算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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