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3 17:20:18 作者:lawyer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违法证据应否排除?
壹,大陆刑诉草案
“第五十三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
“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句话怎么解释呢?留待以后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及各级法院的判决来解释了。
贰,台湾刑诉呢?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之四 (证据排除法则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其有无证据能力之认定,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
故,因为案件越严重,对公共利益影响越大,故,想当然,轻罪,若检警违法取得证据,较易被排除其证据能力,如吸毒罪及持有毒品罪。
参,日本刑诉呢?
有本书叫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土本武司着,董璠舆及宋英辉着,这本书大陆有简体字版,可以自己找来看。
肆,德国刑诉呢?
有本书叫德国刑事诉讼法,克罗斯骆克信着,吴丽琪,这本书有简体字版,我便不说了
伍,民事诉讼法呢?台湾
有个学者留德的,叫姜世明,他写一本书叫新民事证据法论,里面有篇文章叫“违法取得证据的可利用性”,写的很详细,我便不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