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07 15:11:10 作者:潍坊律师事务所 文章分类:关于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潍坊律师事务所为全面贯彻落实潍坊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研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当前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确保奥运会顺利举办,根据本所实际,作具体汇报如下:
一、当前存在的社会矛盾纠纷类型
近年来,随着社会机构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由此引发的深层次社会矛盾开始凸现,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逐步增多。到本所咨询或委托律师代理的因征地、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纠纷、房屋和宅基地纠纷、赔偿纠纷、涉农民工纠纷、医疗纠纷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也逐步上升,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潍坊的构建。从调查的情况看,当前社会总体保持稳定,但是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大量存在,总体来看,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形式多样性。在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从发展趋势来看,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是主体群体性。当前很多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如由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社会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三是内容复杂性。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既有历史遗留下来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既有群众要求合理但按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也有期望过高、要求过于苛刻、使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
四是方式对抗性。过去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情绪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同时,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问题的解决,矛盾的对抗性加剧。
二、社会矛盾纠纷形成原因
一是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群体出现分化,个体与群体、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既得利益者与利益受损者等不同的利益需要难以统筹平衡,受利益驱动,各种矛盾纠纷不断产生。二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经济虽然快速发展,但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公共服务等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弱势群体问题、农民工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同时面对新的社会结构,有些政府部门的管理理念、方式、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管理错位、缺位或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法制不够健全。全社会的诉求表达机制、民主参与决策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或者不配套,使纠纷当事人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四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有些群众不顾他人权益和公共权益,不能正确权衡自身、集体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的甚至要向政府部门“讨说法”,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三、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律师拥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因而具有预防、疏导和解决涉法社会矛盾的专业优势,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我所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主题实践活动等,引导律师深刻认识自身的职业使命和肩负的社会责任,努力增强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 采取非诉讼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如:2006年5月,我所代理一起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纠纷。委托人解某和对方司机刘某均为私家车车主,两车相撞,撞死行人雷某、刘某,撞伤1人,死者雷某、刘某均40多岁是家里的主劳力,其家属分别要求赔偿30万元、28万元,另1伤者要求赔偿3.5万元,合计索赔金额61.5万元,解某已被刑事拘留,两司机均表示赔不起,司机与死伤者家属对立情绪严重。我们接受委托后,主动邀请5方当事人调解,他先诚恳的向死伤者及家属表示同情和慰问,消除他们的激愤情绪,然后耐心的宣讲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一笔笔的细算出赔偿金额。两死者虽都是农民,但都在城区居住一年以上,可以依城市居民计算赔偿金。他以公正诚实的态度、精通的法律知识取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经过6次辛苦的调解,5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到交通大队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合计赔偿金额50.4万元。这一纠纷如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我们要省时省力许多,但调解解决纠纷,却为当事人免除了诉累,而且因是调解解决,侵权一方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案结纠纷平息的良好社会效果,各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
群体性集团性案件、疑难案件一般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处理不好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不处理双方矛盾得不到解决则社会更不安定。对群体性集团性、和疑难涉法案件,我们坚持以稳定社会大局为已任,维权与维稳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既重视办案的律效果,又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咨询解惑、法制宣传、化解纠纷的功能,在起诉前,尽量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耐心向纠纷双方宣传法律规定,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情况,认真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能调解解决的尽量调解,促成矛盾双方在贯彻落实法律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意见,推动矛盾纠纷庭外解决。如某公司因改制,辞退大部分职工,其中有25名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他们绝大多数为农民合同工,工作都有十年以上的经历。终止劳动合同时,为经济补偿和办理社保与公司发生纠纷。他们群情激动多次多次到信访局上访,后来本所接受委托后,组织本所的先进律师杨春恒、满洪涛、张继军、辛刚、王云进、张佃军、张锡宜、郑全武、楚振民、单明志、田宝、王洪成、陈新忠、赵海江、樊淑光、石洪亮十六人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精神,逐一分析了每个人的具体诉求,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工进行了详细讲解,指出哪些请求是合法的可以支持,哪些请求是不合法的,不能支持,哪些请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但通过调解可能争取到。在此基础上我们先后派代表与公司的调解、搓商,促成双方在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意见,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平息了纠纷。
(二) 扶危济困,努力为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积极消除不稳定因素。
社会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不仅是社会不和谐的现象,同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引导律师面向基层,扶危济困,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着力做好这一“民心工程”,使贫困、弱势群众也能平等的享用法律资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虽然我所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仍有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面对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严峻形势,我们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结合正在深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总结经验,赶正不足,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努力使我市律师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