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10 17:05:43 作者:杨春恒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发布:2007-7-27 10:57:48 来自:潍坊报业网 浏览:45 次
潍坊报业网7月27日讯 养路费征收标准未变,潍城区的周先生最近却被告知,他开了一年的皮卡车养路费要加倍,而且要补缴1000多元钱,原因是工作人员初录车辆档案时把吨位弄错了。“错误不是我们造成的,现在却让我们补缴养路费,我们不大好接受。”昨天上午,记者在潍城区符山镇一家运输公司见到了周先生,他谈起这件事时显得很生气。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现在所开的墨绿色皮卡是去年6月份公司负责人购置的,主要是为公司服务,自购车以来,每月都按规定缴纳养路费。他向记者展示了尚未到公司报账的今年4、5、6三个月的养路费缴费凭证,上面注明的缴费金额都是110元。
今年6月底,周先生去市公路局养路费征收大厅上缴7月份的养路费,但工作人员告诉周先生,以前把他所开的皮卡车的吨位算错了,养路费应该每月是220元,现在档案已被查封,需要补缴以前欠缴的费用,才能继续缴7月份养路费,否则不予办理。周先生几次去缴费,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补以前的费用,现在的养路费就不收。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市养路费征稽处征收科科长谭鹏飞。“目前养路费征收标准并无调整。周先生的皮卡车按规定应每月缴220元养路费,而工作人员当初在录入档案时,将车辆吨位录错,造成周先生一直按每月110元缴养路费。”谭科长说,该问题是今年6月中旬档案整理时发现的,他们处理这类事情的原则是“多退少补”,也就是说,周先生欲缴以后的养路费,必须先补齐以前少缴的费用。
周先生是否应该补缴以前的费用?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我市法律界人士。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硕士杨春恒认为,养路费征收部门从发现周先生开的皮卡车缴费有误之日起,让周先生按规定缴养路费是没有争议的,但让周先生补缴以前的费用是没有依据的。“从法理上讲,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由自身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当事公民来承担。”杨律师说。
潍坊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李大欣认为,作为行政机关,养路费征收部门发现周先生的皮卡车养路费缴纳标准存在错误,改正是应该的,但让其补缴以前的费用是没有道理的,这块损失应该由行政机关自己承担。 (骆雁峰 张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