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博士后的冤情报道[
时间:2008-09-10 17:10:11 作者:杨春恒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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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中科院的博士后,向您提供一条新闻线索,并对所提供的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知是否有采访价值?事件本身并不是很大,但所反映的问题背后隐藏的意义令人深思。该事件的主要人物马立海本来是想通过法律来伸张正义,法律不但没有给他伸张正义,却因此面临家破人亡、孩子失学、债台高筑的遭遇。
时间:2004年3月3日至今;
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朱解乡李家泮旺村;
内容:新上任村书记王金宝为排挤村主任,怂恿村民马立海诬陷村主任,马立海不从,王即栽赃陷害马立海,超期羁押7月余。马立海不愿暗地贿赂有关人员,而是寄希望于法律希望能给以公道,举债聘请律师,但王用村公款勾结、行贿有关办案人员,致使一审、二审马立海有罪的证据不足仍不释放马立海,律师在法律面前也感到无奈!其多病的母亲因此濒临死亡边缘,正在上小学的孩子即将失学。原本和睦的家庭面临家破人亡。具体事实情节您可派记者实地采访。
下面是一审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立海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放火罪、破火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马立海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查阅了卷宗材料,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放火罪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一、关于对放火罪的指控
就本案的证据来说证明马立海犯有放火罪有马立海的供述,有被害人陈述自己财产被烧的证言及现场勘验报告,但能够证明马立海“有罪”的证据只有马立海自己的供述。如果说还有其他证据的话,侦察卷80页证人胡玉美的证言:“一群人走过来,其中我认识一人马立海,马立海说‘起火了小声点’。”就是胡玉美在某晚上碰见三个人,其中一个人是马立海。该证据由于胡玉美没有看见马立海放火,所以也不能证明本案事实,况且马立海不可能和另外两个人一起去放火。检察机关在不能提供马立海放火的火源时,便找同村的与马立海一起玩扑克的村民出具证言,证明马立海在玩扑克时村里不曾起火,但该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如果马立海在玩扑克时村里不起火就能证明马立海在不玩扑克时村里起的火就是他点的吗?所以马立海从律师会见第一次起一直到检察员询问他一直表示是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情况下迫使其承认的,特别是庭审马立海坚决否认自己放火的指控,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曾放过火。故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对马立海的放火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二、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马立海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不能成立。
1、本案侦察线索是脚印,而该脚印是书记王金宝用激将方法引诱马立海案后踩的。
本案的发生是:2004年3月3日,诸城市朱解派出所转到刑警大队一案:朱解镇李家潘旺村书记王金宝等三户人家3月2日晚家中玻璃被砸破,还有王金宝家果树、杨树被砍的案件。刑警大队于3月4日下午派侦察员到现场勘察并在村民徐力军、王洪臣的见证人提取了“群众”保护好的赤脚印一枚,王金宝反映该村马立海有作案嫌疑。由于王金宝刚担任书记不久,他制止村民拉沙子但马立海不听,便决定对马立海进行报复,所以“群众”保护好的赤脚印事实上是王金宝和“民兵连长”“治保主任”保护好的马立海案后踩的脚印。而该脚印也就是后来公安机关提取的脚印。
据公安机关证明:3月5日上午侦察员到村中传唤马立海到朱解派出所并提取了马立海脚印样本,经技术员对脚印对比做出同一认定,侦察员对马立海进行了审讯,开始马立海拒不供认砸玻璃的事实,经对其讲法律、讲政策、摆证据,马立海交待了砍该村刘志春、徐文华、于立明家的树和2004年2月在村前村委办公室两侧放火作案三起的犯罪事实,侦察员根据其交待到村中调查,查明村委后邴瑞清家,村办公室两则陈桂英、王金宝家的物品被烧毁,刘志友、徐文华、于立明家树被砍,案发现场的细节与孙立海供述一致,同时调查到村中还有几处被放火,又对马立海进行讯问,马立海只交待了放火三次,其余不是他放的。到马立海家提取作案工具,是镰刀时已生锈,侦察员又到现场做进一步对比,发现被砍树截面上有锈迹后马立海指证了作案工具,马立海交待犯罪事实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对不起受害人,态度诚恳,在讯问过程中程度合法,在场侦察员方杰、张自波、张汝锋、姜晓东、李明。
从以上公安机关的破案证明可以看出来,马立海砍了那么多树镰刀居然还有锈,这是不符合常理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主要疑点:
1、本村被害人的树被砍是新村委领导班子上任后禁止村民在庄稼地里种树后发生的,案发后被害人徐文华怀疑是“大队”干的,他去问王金宝,王金宝不承认。
2、树被砍后徐文华仔细观察自己的承包地发现有两趟脚印,一趟脚印是穿42码的球鞋,另一趟脚印是穿皮鞋,是两个人干的。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另一个人是谁。如果确实是马立海砍的,那也必须让马立海说出另一个人是谁。
3、从砍的树茬看,也不是用镰刀砍的,是用砍刀砍的。因为割麦子的镰刀不可能砍进二三公分的树木。况且该树木是胸径是五至十公分,用镰刀砍是不可能的。马立海只所以“承认”是用镰刀砍的,是因为马立海家没有斧头也没有砍刀,如果他家有斧头和砍刀的话,他也会“承认”不是镰刀砍的。
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泄愤报复。而本案马立海和其他各受害人均无矛盾, 6月30日检察机关讯问陈有宝的证言,陈有宝回答:“我想不到是马立海干的,平时他为人不错。”
证人王春洪的证言,问“马立海在你们村为人怎么样?”答:“为人还可以,马立海和我连襟徐文华平时关系还不错,没想到他会砍徐文华的树。”
侦察卷34页证人邴瑞清的证言:“我和马立海没有什么矛盾。”
侦察卷51页证人徐永华的证言:“我和马立海没有矛盾。”
侦察卷63页证人杨洪池的证言:“我和马立海家没有矛盾。”
侦察卷67页证人杨洪池的证言:“去年我对象和马立海吵过。”
王金宝刚提拨的民兵连长徐健康证言:“马立海晚上不睡觉。”事实上马立海白天拉沙子很累,晚上不睡觉可能吗?况且养了20头猪,种了十亩多地,他不睡觉能行吗?
马立海并未和徐文华挨墒种地,而是隔户,所以马立海说砍了他的树是为了自己种树歇不着是不对的,况且马立海的地在徐文华的南边。所以,侦查机关制作笔录时也忽视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本案指控马立海的有罪证据主要是马立海本人的供述,如果在本案中没有马立海的供述,就不能有马立海犯罪的事实成立。如果把本案的其他证据不变,而改用其他人的供述,同样会出现以上结果,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关键证据并不存在,证据严重缺乏,如果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便存在以供词证明有罪(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即犯有罪推定的错误。
本案的事实不清,作为被害人连被害的时间都记不清,更何况检察院呢?
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现有的法律及无罪推定的刑法理念,被告人马立海是无罪的,故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立即释放。
辩护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春恒、王洪成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