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首例为无名死者维权案昨日开庭

时间:2008-09-10 17:10:43  作者:杨春恒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潍坊新闻网讯 昨日,潍坊首例为一无名死者维权案在奎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奎文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替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人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04193元。 
  2006年7月17日,家住奎文区的孙某驾驶别克轿车沿潍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生东街路口南200米处,将坐在机动车道内的无名氏(女,35岁左右)碾压,致无名氏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通过报纸等多种手段查找无名氏的身份及亲属,以便事故处理,但均未果。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奎文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向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04193元。奎文区民政局在起诉书中同时声明,所得赔偿除去民政部门在此案中的必要费用和开支,暂由民政部门保管,待“无名氏”亲属依法认领。如在法定期限内仍无其亲属认领,则以无主财产依法上缴,用于社会救助事业。  在法庭上,被告与原告双方就奎文区民政局是否有资格替无名氏维权和赔偿数额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孙某的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杨春恒主任认为,原告奎文区民政局与无名氏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国家有关法律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没有明确规定包括法律上的救助,故奎文区民政局替无名氏起诉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应依法驳回奎文区民政局的起诉。原告奎文区民政局代理人则认为,民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地位是社会援助机构,职责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上的帮助,维护无名氏的生命健康权也是民政局的义务。原告代理律师谭宁对记者说,社会不能因无名死者没有家属出现就放任不管,全国已发生近10例类似民政部门替无名死者维权案,大部分是胜诉。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没达成调解协议,最后法庭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记者 侯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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