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10 17:12:54 作者:杨春恒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民法关系之我见
事实求是的论点永远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希特勒的出现是有根据的,文化大革命的发动有原因有根据的,中国的改革也是有根据的。民法乃万法之基,有秩序的社会最重要的法律是民法,西方信仰:上帝(圣经)、心理安静;民法(民法)、人身财产安全。民法成了人们手中的武器,一个是靠上帝,一个是靠自己。中国人靠官府,自己意思不能自治靠别人即他治。建立民法制度是整个中国治国守疆的转变,是立法战略转移。
一、民法对象论
研究民法首先确立民法调整的对象,有利于把法律体系分清,把法律性质分清,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在中国出现民事问题由刑法处理的方法来处理。这样有利于统治阶级,研究民法并且分清何为公法何为私法,哪些是人民群众自己作主的,哪些由官府作主,治理国家的行政成本太高,治理不好,吃喝拉撒睡过去全管,都纳入公法调整,纳入计划经济,不可能周全,便拍脑袋,计划从来就是无计划和斗计划,能计划的了吗?半斤油三两油,给了人民群众思域的范围,调整私法对整个社会发慌予以匡正,并不是人民没有权力,有他自己当家作主的领域,另外确定了这个范围有共同的规律遵循,即用平等界定,把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确定这一目标自清末变法以为一直是所追求的目标,是为了改变几千年来的皇权政治。我国从苏(22年,64年又治新的)借鉴。在苏维埃政权下苏民法没起到作用。
二、民法对对象确立的各种学法
西方国家民法对象并未定义,从学理意义讲民法是私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即知识产权)。
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货币关系: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一方的财产关系。1982年有人提出民法提出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是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民法是人法、权利法、权利救济法。
按主体划分,社会关系不是从社会的本质,其核心是商品货币经济关系,在此经济关系之上构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对象分析
一种是与一种团体,包括各种直至国家中生活,都成了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法院发工资,庭长院长:人身关系,政府任命:人身关系。每个人都高度组织化,至少是公民,同时每个人都是社会的普通一员,都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处于平等地位,不管官高,普通一点。
经贸委到商店买东西也得交钱一样,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反特权法。民法调整的物质生活关系和精神生活关系,一个人都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生活,首先谋求自己的生存自己的发展,社会关注的是这些人怎么生存,怎么发展,生存发展是社会存在发展赖以存在的基础,故民法支调整具有根本性。
民法尊重个人选择,建立在自己意思基础上即意思自治,我国法律叫自愿。自己选择自己承担责任。民法这种规定是建立在(拟制关系)假设。
他首先给公司机会,民法的机会给每个人自由权,但并不规定结果一致,故民法的精神在于竞争,要创造力是自己首先得到解放,通过竞争完善自己达到自我解放。
民法的目的在于给人解放的终极关怀。规定了很多权利,即权利能力的规定,即资格,内容包括了各种各样的权力,目的是让人实现这种权力,至于权力能否实现取决于个人条件,人人都享有著作权,张三十本书张三就是著作权,李四一辈子从未发表过著作他不享有著作权。
民法保护所有权,通过正当途径保护,你没有财产可民法怎么去保护。
民法的平等是以结果不平等为前提。民法调整对象以私的利益为轴心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掠夺只能交换,这种财产尊重他人权力、自愿、规范交换行为,这就是契约关系。
一个人在社会上基本上是一个民事主体在活动着,行政权力要为民事权力服务,受民事权力制约(不能反之),这样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
中心是所有权,其他是所有权形式,中国人都在为扩充所有权客体而奋斗,让人民富。
1952年达尔文相对论占有?所有?财产没进入流通领域不是商品,这种东西只有使用价值,没发现他的交换价值,当人发现交换价值的时候,所有权产生了,交换价值的发现是所有权产生的历史渊源。
交换价值的垄断和独占性支配是所有权产生的经济条件(主观条件)。
国家政权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所有权,不保护所有权要国家干什么。
所有权就是财产化的政权。
政权就是政治化了的所有权。
谁有所有权就保护谁。
没钱的人怎么保护,法律是虚伪的?结果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保护有本事所有权的人80%的财产,由20%的人支配着。官府由20%的人在支配着。
所有权是万权之源,是法律精神在所在,是民法的核心。
民法的结构问题:
民法是围绕着所有权及其实现展开的,所有权实现发展有两种,一种是自己实现,他人不得染指,油条不能帮着吃,自己开工厂、商店,另一种是他人实现,非所有权人去实现所有权人的财产。
三种方式:
1、非所有权人在所有权人财产上建立他物权主要通过用益物权。承包经营土地,提留、地租、租子,永佃权、担保物权、债权。
2、股权
3、继承
第一为主,第二为次,就出现了所有权。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为维护权利防止分争才设置国家,才有了仲裁者,社会生产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生产,人的发展分为:自然人的生产、自然人的
中国按马克斯的说法是早产儿,印度也是。当时族制还发生作用(民主制),转变为封建制。
我不犯法法奈我何?
公司之外无国家
权力经济变成权利经济。由行政经济变成市场经济。
第二部分 民法基础论
一、政治基础、民主政治
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87年理论体系已完成,主要的是经济基础,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马克思:一个资产阶级的学者说马克思:按照你的理论建立懒汉社会,马克思未作回答,那么按照你的理论建立的社会应该灭亡了。
对社会主义制度构建无先例,巴黎公社计划经济,几十天就完了。
问列宁:我们只能选择社会主义,不能选择资本主义,为何?因为资本主义不能消灭阶级不能消灭差别不平等。苏联是封建军事帝国主义,中国半封建半帝国主义。
社会基本矛盾
主要矛盾
基本力要素
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是物权改革,即还权于民,不是把土地还给人民,而是把属于土上的权力还给农民,让他分担风险,保持公有化的性质,降低公有化的程度,即国有民营,集体有民营,集体有私营。所有权就是支配他人的权力。
民法体系论
围绕科学化必须体系化,要想科学化必须体系化。民法博大精深内容泛杂,一个人有多精深,民法就有多深。
锡簿抽象:黑格尔马克思
规律是锡簿抽象,越抽象也接近真理。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就事论理。把事物系统化抽象化,德国民法抽象,百姓看不懂。
二、体系构成
民商分离体制,民商合一体制。
民法与商法关系是母子关系,民法为基本法,基法为特别法。
意大利突出的把商法典与民法典合二为一。
内部司法水平提高使人们对司法信赖使成为他们愿望的实现,司法人员素质提高,判案水平提高是司法水平提高的关键。
民事法律水平的全面加强,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民法有正确的认识,人民要对民事权利有正确的认识,而且要为权利而斗争,使人民在民事权利问题上逐步的,比较彻底的从行政权力中解放出来,特别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要懂得为权利而斗争,是自己为社会应尽的义务,不能在任何的不法行为民前屈膝,可看文章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的神圣在于斗争,不斗争将失去权利,特别提出为权利而斗争是社会应尽的义务,一个人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当外敌入侵时,也不能维护国家的利益,一个真正的人对权利的维护和人格的尊严与国格同样重要。
第五讲 基本原则论
一.民法为何要制订基本原则?
民法不能实行法定主义。民事生活复杂多样,变化多端,立法无法穷尽,立法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时刻变化,新的社会关系在出现,任何立法一出台就成了历史,它不能预见未来发展,无实践,不规范,从这种意义上讲是对既存事实的总结,用基本原则补漏洞。是立法规律的要求,是立法的原则规律要求,要比避免与其他法的矛盾,同时它是执法原则。因为他有效力的贯彻始终性,效力的强制性,因此民法原则高于其他规范,并且贯穿与其他原则之中。体现党的治国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变迁,即沿革
管的越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财产是人格的物质前提,人格是财富所依附的主体。自由竞争,智力竞争,财力竞争与政府的关系。限制自由,限制权利,社会保险的出现,对侵权责任改由社会承担。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原则,六原则,九原则说
自由原则——自愿原则权利即自由,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平等原则
法源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