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该不该返还

时间:2010-02-24 16:33:27  作者:万方亮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高先生问:2005年7月,我与现在的妻子订婚,当时,女方提出要3万元彩礼钱,虽然当时我家里比较困难,但出于对女方的爱慕,我一家向亲戚借钱凑足了彩礼钱,于8月正式办理了结婚手续。但不久我发现女方有一些自己无法容忍的嗜好,并且双方的性格差异极大。为此,我提出离婚。我们对3万元彩礼钱意见分歧较大。现在,我生活困难,而我们在一起生活时间极短,所以,我认为彩礼钱应当返还,而我妻子认为那是我自愿给的,不应当返还。请问: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还给我呢?

  万方亮律师解答:这笔彩礼钱应当返还。男方根据传统的风俗习惯,按女方提出的要求,通过借钱凑齐3万元彩礼钱给了女方,说明男方家里是比较困难的。从表面上看,女方并没有逼迫男方给彩礼钱,是男方自愿给的。但分析发现:第一,钱是在女方要求下给付的,而不是男方主动给的;第二,男方之所以给钱是为了顺利结婚。如果男方不给彩礼钱,势必会影响结婚,显然这笔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予。这种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往往是男方结婚的条件,不符合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钱,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高先生反映的问题,符合该解释第10条第3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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