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征地补偿费告赢居委会

时间:2010-02-27 17:39:27  作者:万方亮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2003年底被征用的土地,却按1994年承包土地的人口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1995年8月5日出生的刘旭为索要征地补偿费愤而将居委会告上法庭。6月3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付刘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1.21万余元。

       刘旭诉称,2003年12月24日,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征用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耕地145.59亩,其中刘旭所在村民小组被征用50.33亩,获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218万余元。居委会在对刘旭所在村民小组的该笔土地款分配时,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平均分配,每一承包人口分得1.22万元,刘旭因在1994年土地承包调整时尚未出生未获分配。

       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该笔土地款的分配是四组代表和群众研究分配的,居民委员会没拿意见,是村民自治,与居民委员会无关。征地时县国土局、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计算土劳比时是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计算的,不是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给予的安置,对新增人员不予考虑;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者对被征用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刘旭不应享有该款的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给予的补偿,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所有,即属于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该组织的每个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由此所获得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刘旭系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村民,是四组成员之一,虽然没有承包土地,但其应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村民的自治权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对刘旭要求居委会给付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万方亮律师评析】

        问题一:县国土局、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03年征地时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计算土劳比是否恰当。

        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强制性地规定应当如何分配与使用征地补偿与安置款,只是原则性要求专款专用,不得私占挪用等,具体事宜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共有。在分配或使用时应当考虑全体成员的利益,征地单位在征地补偿方案制定时亦应当考虑全体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本人认为县国土局、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03年制定征地方案时,以1994年被征地范围内的承包土地人口计算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容易遗漏被征地人。被征地农民如认为该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或要求举行听证会。

问题二:小刘旭是否应当以成员身份获得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小刘旭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8月5日,在2003年征地过程中,其已经具有孟乔社区成员资格,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其应当获得相关土地补偿费的份额。孟乔社会居委会以安置补偿人口以1994年作为基准而拒绝给予1995年出生的小刘旭补偿费的行为显然违法。

问题三:谁有权分配该笔补偿款。

       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辩解时称,该笔土地款的分配是四组代表和群众研究分配的,居民委员会没拿意见,是村民自治,与居民委员会无关。那么该征收土地费应当归谁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可见,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是村集体所有、村内小组所有或乡镇集体共有。在本文问题二中已经有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在本案中,该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集体分配,小组所有的由小组集体决定分配。同时,小刘旭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以实际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单位为对象,向其主张权利。

问题四:孟乔社区居委会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

       孟乔社区居委会的辩解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一)辩解理由:该笔土地款的分配是四组代表和群众研究分配的,居民委员会没拿意见,是村民自治,与居民委员会无关。

       该辩解理由貌似很有道理,但仔细想来,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中,小刘旭只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分配,孟乔社区居委会就不能免除其责任(前提是该笔补偿费的分配确实由其负责)。因为,取得征地补偿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本案中无论是谁决定分配土地补偿与安置款的,小刘旭都应当具有份额,孟乔居委会的理由不是免责理由。

     (二)辩解理由:征地时县国土局、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计算土劳比时是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计算的,不是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计算的。

       如征地单位在制定与公告征地补偿方案时,被征地农民发现有违法情况或其他异议的情况,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可提出异议或要求听证。征地单位不合理的征地依据不是本案中孟乔居委会的免责事由。

     (三)辩解理由: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给予的安置,对新增人员不予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凡是在征地时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都有权利获得相应补偿,所以孟乔社区居委会的本条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四)辩解理由: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者对被征用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刘旭不应享有该款的分配。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给予的补偿,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归农村集体所有,不以是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为前提;安置补偿费是对因土地征收而失去基本生活来源的农民的补偿,不只包括失地农民,还包括其抚养赡养的人。故此,孟乔社区居委会的本条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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