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27 18:18:08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年近90的王老伯与88岁的李阿婆是结发夫妻,生有一子两女现都已成家,且子女的经济条件并不错。2008年7月,因两老居住的房屋遇拆迁,老俩口就住进了镇里的敬老院。
王先生是二老的儿子,婚后,王先生三口之家与父母王老伯和李阿婆同住一处,该房屋由王老伯和儿子王先生于1984年在拆除老屋的基础上建造。1990年,当地土地管理局对上述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颁发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确认两老和王先生、尹女士以及孙子五人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人。王老伯与李阿婆和儿子媳妇孙子一直居住到要拆迁,拆迁时二老才住进了敬老院。2008年7月,上述房屋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拆迁房屋的各项补偿款共91万余元,加上80岁老人补偿款4万元,总计拆迁的补偿款为95万余元。 2008年9月,王先生共获95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另可以享有购买180余平方米安置房的权利,若不购买可获得每平方米1500元的补偿,计27万余元,两项合计122万余元。但儿子王先生仅给付两老补偿款4万元。
为此,身在敬老院的王老伯与李阿婆觉得,儿子不应该给这么点补偿款,并认为,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补偿款,应属王老伯与李阿婆以及儿子媳妇孙子共有,自己与老伴也有份。但两老考虑年岁已高,现在敬老院生活,便提出放弃安置房的购买权,要求获得应得的动迁补偿款。故于2008年12月,王老伯与李阿婆请求法院判决,要求三被告偿付房屋的应得部分动迁补偿款34万余元。
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原、被告五人,安置房的购买权应当由原、被告五人共同享有。现两原告提出放弃安置房的购买权,要求获得动迁补偿款。两原告系居住在敬老院,未与被告共同生活,现两原告提出愿继续居住敬老院,为了尊重老人的意愿,并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两原告放弃购买安置房的意愿,法院予以确认。两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安置房的购买权,故其理应获得五分之二的动迁补偿款,对动迁补偿款95万余元,原告应当享有其中的39万余元。被告已将80岁老人补偿4万元给付了两原告,再扣除被告为两原告垫付的护理费、伙食费2万元,三被告还应返还王老伯和李阿婆33万余元。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万方亮律师13520070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