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买农村房被判有效 或成小产权房案例

时间:2010-02-27 18:30:53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做出有效判决。城镇居民马某购买农村住房后,已经居住了十七年并将户口迁至当地。今年,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法院判决原房主的腾房要求无效。

  法院表示,跟以往对农村私房买卖案件一律判决“解除合同”不同,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对此类案件做出突破性判决。有分析称,这一判决对颇具争议的小产权房产权问题拥有标志性意义。但也有分析认为,这仅仅是一个个案,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3月31日,马某与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村村民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该村一居民院的3间北房,并支付了2.1万元购房款。

  此后不久,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契税,取得了相关审批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2005年3月,马某将户口迁入当地。

  今年6月,看到当地房屋价格暴涨,原房主突然找到马某,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要求马某腾房。双方协商不成后,原房主将马某告上海淀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并判令马某腾退该三间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该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这十七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应该予以维持。

  该案的判决结果自然使外界联想到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是媒体最近比较关注的问题,但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小产权房是不允许的。不过,来自官方的说法是,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自1999年已开始试点,并在适当的时机再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

  也就是说,目前这一问题仍未有解决的办法,小产权房仍是不合法的,虽然有学者指出,小产权房就算违法,违反的也是一种恶法。至于此该的判决对中国小产权房产权问题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还有待时间来观察。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万方亮律师1352007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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