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款是共同财产 儿子向继父讨生母遗产
时间:2010-02-27 18:42:14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小陈在外地某知名企业工作,近日他特地回到南京,和他的继父打起了官司。缘由是小陈认为,他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10万元,但继父认为,这些钱是他承租公房的拆迁款,根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小陈也就无权继承。于是,十年来关系不错的父子,如今成为对簿公堂的仇人。 N5 |) L7 n! v% q9 T" K" j8 O
小陈的父母早年离婚,小陈跟着母亲过,是母亲含辛茹苦地将他抚养成人。1996年,小陈的母亲和孙某登记结婚,当时业已成年的小陈也十分支持母亲的第二次婚姻。母亲再婚后,小陈和继父相处也十分融洽。去年年底,小陈的母亲因病去世了。小陈与继父协商,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双方因意见分歧,逐渐产生矛盾,甚至到了恶语相向的地步。小陈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判决自己继承母亲遗产近十万元。
小陈诉称,母亲去世前与继父共同拥有约40万元财产。按照法定继承,他应继承的遗产数额为近十万元,他多次找到继父要求继承,均遭到拒绝,因此,他便诉至法院。而小陈的继父辩称,这个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自己所承租公房的拆迁款,因为是专用款,原告小陈拿不到,才到法院来起诉,而且原告母亲还有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9 K j0 |) n$ Z2 m% V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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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1996年孙某和小陈的母亲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后双方一直居住在秦淮区一处被告承租的公房。2004年该房屋拆迁,同年年底,孙某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于当月领取了户名为被告的拆迁款存折,金额总计近40万元,现该款存于银行。2007年年底,小陈的母亲因病死亡。4 _9 q" D# f% B O* V# l. V/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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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所承租公房的拆迁款是2004年取得,根《婚姻法》规定,此时陈母与孙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笔拆迁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抗辩的拆迁房屋权属问题,不属此案处理范围;孙某主张的陈母债务问题,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陈母死亡时,该款尚处于未处置状态。在陈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办理。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应先将孙某与陈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近40万分出一半归被告孙某所有,其余财产属于遗产,由孙某和小陈平均分割。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向小陈支付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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