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和继承权的丧失

时间:2010-02-28 20:39:28  作者:万方亮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依据一定的顺序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以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对其宽恕,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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