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28 22:14:54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刘老太和丈夫生有五个女儿,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农民王某于1989年与李女士(刘老太的三女儿)结婚,入赘到其家,婚后不久便另立门户。
1997年6月,刘老太及丈夫与李女士夫妇达成赡养协议,由李女士夫妇对二位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其他四个女儿履行应尽的义务。老两口去世后,财产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协议经延庆县公证处公证。
刘老太诉称,开始几年,双方关系融洽,李女士夫妇和其他子女一样履行着赡养义务。2006年12月,刘老太丈夫去世,刘老太与李女士夫妇及李女士姊妹之间不再和睦相处,刘老太认为主要过错在李女士夫妇,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赡养协议。
李女士夫妇辩称,协议是父母与自己的共同意思表示,刘老太不能单独改变。自己已经尽到赡养义务,纠纷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刘老太的房子近几年有很大升值,其他几个姐妹从中调拨。
法院认为,赡养协议是双方合意行为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真实有效,任何一方没有充足证据和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刘老太以李女士夫妇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无充足证据理由,在李女士夫妇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应予维持,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刘老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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