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可能面临死刑

时间:2011-03-21 09:01:53  作者:万方亮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据媒体报道,12月五日晚11时30分左右,谷青阳酒后驾单位公车在洛宁县涧口乡政府所在地以北新安虎线路段逆向行驶,连续撞倒正在赶路的7名青少年中的5人,当场撞死3人,另2人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死亡的4男1女5名青少年中,3名为在校中学生,2名为辍学青少年,最小的13岁,最大的16岁。该事故出现后,又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又是所谓的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一次极大的伤害,遭到网友的一致责骂声讨,杀声一片,声音不弱于对官二代李启铭、药家鑫的呐喊。对于,药家鑫的故意杀人案,我发表了《药家鑫不会判死刑》,结果招来了很多网友的责骂,我可以理解网友的情感,对此我一笑了之。因为这些网友没有仔细的看完我的文章,也不懂法律,我怎么能和他们计较呢?!至于案件结果如何要等判决而定。对于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一案,本律师再次予以关注,仔细的阅读了媒体的报道后,我认为本案谷清阳可能面临着死刑判决。(声明:万方亮没有接触案卷案宗,不了解本案的具体情况,材料完全来源媒体报道,具体结果如何还要看案件的判决结果。)

第一,谷清阳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该条规定谷清阳可能会判死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条规定,谷清阳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检察院以其涉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确的,关键是如何量刑的问题。因为本条也有一个规定,就是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谷清阳是不是过失导致五人死亡这个结果呢?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使是司机醉酒驾车造成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般判刑也是在三年有其徒刑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间,一般不会超过七年。本案辩护律师很可能从谷清阳没有故意犯罪而是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辩护,力图依照该款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从轻判决。但是,本律师认为,谷清阳存在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故意。犯罪故意,从法律上讲,可以分为两种:一、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而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二、间接故意,就是行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谷清阳喝酒以后,仍然驾车行驶上路,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结果是应该知道的,但谷清阳还是酒后开车上路,即对危险结果采取了放然的态度,是间接故意犯罪。所以,根据刑法115条规定,谷清阳很有可能面临死刑判决。至于能不能被判死刑,仅就涉嫌的罪名还不能确定,还要视具体情节而定,如果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是不可能判死刑的,就像药家鑫案子那样。如果存在从重情节,很有可能会判死刑的。本案具有哪些情节呢?

第二,本案不存在法定的从轻情节,谷清阳很可能会判死刑的;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节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本案目前从媒体的报道中,还不存在这些情况,所以,谷清阳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

第三,本案存在着一些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没有意外情况的话,谷清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据报道,现场关键情形有三:一是谷青阳酒后驾单位公车,且是逆向行驶。从第一个少年被撞倒的地方到停车地点,长达280米。二是谷青阳撞到人后还继续跑出去500多米,如果不是车坏完全可能跑掉。三是被人群追上后,不仅不给手机报警,还想动手打人。其中,一位少年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与其不及时报警和不肯借用手机报警有很大关系。从这个报道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谷清阳是多么的狂妄和人性的丧失。引用媒体的分析,更令人发指。媒体这样评论:“接连不断的恶行,残忍与对生命的轻慢,悍然的猖狂与肆意,就发生在光天华日之下。不考虑任何施救举措,没有恻忍与痛苦、谢罪与悔悟、反省与救赎,置抽泣、嚎啕与呼天抢天于不顾,置人世间最难忍于不顾。人性在丢人,道德在示众,法律的垣墙和樊篱被彻底拆毁之后,又进一步被碾成齑粉。不仅如此,如此惨烈的惊天命案发生后,曾赶来一辆印有邮政标志的车辆,竟然不顾群众的愤怒阻拦,试图强行将谷青阳带离“是非”之地,企图一走了之。这些权力下面“寄生”的人们,其行为同样令人发指。在肇事者后果不难预判、无论如何再难逃脱严惩的情形下,仍是毫不迟疑地弃明投暗,置包庇的严重后果于不顾,近乎神经质地狂热“献身”与“卖命”,对权力的依偎和钩连已达钻天觅地、令人骇然的境地。”从这些报道中足以看到本案情节是多么的恶劣,后果又是多么的严重呀!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应该考虑这些情节,作出合法、合情的判决。

但是,由于之前的孙伟铭案,情况和此案由很多相似之处,孙伟铭先是在一审被判处死刑,但是由于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巨额的赔偿,二审时候被改判了无期徒刑。这个案子中,会不会出现和孙伟铭一样的判决结果呢?我们也只能拭目以待,我和网友们共同关注此案。

万方亮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20070136

传真:010-8576247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A座纽约豪园32E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中央电视台新址往东约300米)    

邮编:100026 

邮箱:wanfanglianglvshi@163.com   

郑重声明:      

  转载时需注明出处及万方亮律师联系方式,否则,视为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本律师将保留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权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西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名誉侵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万方亮律师 > 万方亮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