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继承行为看法律法规的冲突

时间:2009-12-06 20:36:44  作者:宋海清  文章分类:精品文章

从一个继承行为看法律法规的明显冲突

 

某年老农民夫妇有宅基地一处,建平房四间。该夫妇有三个儿子。长子和次子是本村村民,三子是国有企业职工,城镇居民。

因三子出资为父母盖的四间平房,平时也主要是三子夫妻照顾父母的生活,这对老夫妇在村里进行旧村改造期间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将来旧村改造安置的两套楼房由三子继承。

目前已知:老夫妇均已死亡;立遗嘱程序完全合法;村委会已将旧村改造后建的楼房交付继承人即老夫妇的三子。

问题是,按照继承法,三子有权继承父母的两套楼房。但按照土地法第8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继承人是城镇居民,没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这种现象,与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有相似之处,都是通过某种程序实际上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

继承法与土地法的冲突很明显。现在,村委会对继承人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没有异议,政府也不会进行干涉,继承人完全可以放心的居住。但如果将来有一天该楼房被拆迁,继承人的权利怎样保护?

执业机构: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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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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