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时间:2012-01-16 21:36:3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固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王家兵,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亚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国新,男,1979年5月6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贺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良柱,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丹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家兵与被告丁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非,被告丁国新、被告保险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良柱、汪丹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家兵诉称,我骑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城关番国路东段由东向西行驶至风味家常菜店门前,左转弯准备驶出番国路时遇丁 国新驾驶皖NVM666轻型普通货车沿番国路东段自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致我车受损、人受伤,入住固始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股骨粉碎性骨折,做内固定手术,二次手术未做,我虽为农村户口,自与妻王霞在2008年结婚以后,一直居住城关,并在城关从事油漆、涂料包活生意,应按城市居民计算收入。另外,本事故发生在《

执业机构: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六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公司清算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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