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11 22:34:04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7年1月国家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农村村镇银行可以设立,本律师对此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提高扶贫开发水平,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
成立村镇银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工作,目前山东设立村镇银行试点已获得批准,山东农村金融改革重大突破已经开始。首家村镇银行批准设在寿光市,筹建工作证在进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