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纠纷案件.
时间:2008-11-11 13:48:59 文章分类:
案情:北京市华光电控厂(以下简称电控厂)与黑龙江省大庆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管)于2007年8月订立电器销售合同一份,由电控厂向房管出售变压器设备两套,送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货物价值为46万元,房管在合同订立时向卖方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货到后3日内付清。合同订立当日,房管向电控厂支付定金10万元,电控厂于8月2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该房管,并验收合格。23日电控厂向房管要求给付余款,房管告知再缓几日。一直拖到十月份,也未向电控厂支付余款。电控厂于10月委托魏国鹏律师将此案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房管向电控厂给付货款及利息36.2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