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的处理及职工安置

时间:2007-09-17 15:21:4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随着近几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在快速发展,并且日益规范。作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及职工安置是企业能否成功改制的关键,而如何帮助企业合理合法的处理劳动关系,起草审查职工安置方案,也是律师参与企业改制,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专项法律服务的重中之重。结合个人在企业改制实务中的些许体会,特撰此文,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了解企业人员的构成状况,进行劳动关系清理

    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经历了我国经济发展变革的各个不同时期,由于建国后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历经数次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的用工曾经以身份划分为全民工、集体工,用工制度也由曾经的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同时伴随劳动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和日趋完善,也出现过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不同情况。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所以我们在介入一家企业的改制业务时,首先应进行尽职调查,要掌握企业各类人员状况,包括在册职工、在职职工、离职职工(离职职工中又包括改制前已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超过180天的职工、工伤职工及外出学习职工等)、离退休职工、享受抚恤或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遗属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等具体的人员状况。

    二、职工的分流安置

    (一)在职职工的安置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和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由原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3年内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签至退休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由原企业根据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职工个人在改制基准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其中,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本人自愿不再与改制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后,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内部退养职工的安置办法

    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和按规定缴纳。对内部退养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扣除标准,按照改制时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逐年递增10%计算。

    2、内退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扣除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逐年递增10%)的60%乘以改制时执行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计算至职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

    3、每月预留内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计算至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内退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预留,标准逐年递增10%。 

    (三)工伤职工的安置

    1、1-4级工伤职工的安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1—4级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预留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标准,预留至平均期望寿命;1-4级工伤人员护理费待遇,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大部护理)为基数,预留至伤残职工到达当地平均期望寿命。1-4级工伤(职业病)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改制基准日执行的单位缴费比例6%,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2、5-6级工伤职工的安置根据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5-6级工伤职工,企业确实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60%的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按职工本人改制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0%(或60%)预留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6级工伤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逐年递增10%)的60%乘以改制时执行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32%(其中: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3%、生育保险1%),预留至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改制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工伤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7-10级工伤职工,预留今后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1、离休人员按鲁劳社〔2002〕45号、鲁劳社函(2004)119号和鲁劳社(2005)36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享受的有关待遇,一次性预留5年。

    2、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根据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基数,一次性预留10年;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费,以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基数,一次性预留10年。  

    3、退休人员养老金中统筹外项目费用。根据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中统筹外生活、物价、福利性补贴,按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中统筹外项目的现执行标准,退休人员满7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周岁的预留10年。

    (五)其他人员的安置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改制时执行的标准,子女预留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改制时执行的标准,对改制基准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满7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周岁的预留10年,未成年的预留到18周岁。

    3、精减下放人员生活费根据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60年代精减下放人员生活费,按改制时执行的标准,对改制基准日前满7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周岁的预留10年。

    三、各类离岗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一)对于停薪留职(截止改制基准日,原停薪留职协议一律终止)、长期离岗、外借、长期学习等人员,由改制企业通知其限期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按期回单位的,按协商一致的意见处理;接到通知后,逾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对于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休人员,本人申请且符合退休(职)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职)手续;对于医疗期满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费。

    (三)职工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后,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后企业脱离关系。

    (四)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五)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日前,调出本单位、到达退休(职)年龄、死亡以及其他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劳动保障费用的处理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等据实核算,拖欠的医药费按企业原医药费报销规定据实核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企业偿付给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后企业补缴。

    职工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律师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结合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更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协助做好职工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保证律师的服务得到企业和职工的认可。

执业机构: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济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金融证券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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