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时间:2008-09-04 09:37:37    文章分类:武汉离婚律师 律师文萃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执业机构: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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