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09 20:50:36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郭先生诉称,位于北京市丰台的一套房屋是自己于1997年购买的,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郭先生。2003年11月17日,郭先生与胡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房产归属问题并未处理。离婚后郭先生在外地工作,该房屋一直由前妻居住。2007年1月,郭先生无意间发现,房屋已经过户至前妻胡女士名下。经调查得知,胡女士于2004年3月29日向公证处提交了一份内容为将该房产全部转让给她的协议书,并据此取得了公证书,后相关部门根据该协议内容为胡女士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事实上,郭先生从未与胡女士签署过这份协议,经查询公证机关的底档发现,胡女士提交的这份协议书根本不是郭先生本人的亲笔签名,而且留存在公证机关的身份证复印件与郭先生本人的身份证出入较大,显系伪造的证件。
郭先生认为,前妻胡女士通过伪造的协议书达到擅自转移他人财产的不法目的,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且该协议书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胡女士于2004年3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